條文關聯

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取得位於他方領域內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包括
    農業或林業所得),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二、稱「不動產」,應具有財產所在地領域法律規定之含義,在任何情況
    下皆應包括附著於不動產之財產、供農林業使用之牲畜及設備、適用
    與地產有關一般法律規定之權利、不動產收益權,及有權取得因開採
    或有權開採礦產、水資源與其他天然資源所給付變動或固定報酬之權
    利。船舶、小艇及航空器不視為不動產。
三、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不動產所取得之所得,應適用
    第一項規定。
四、企業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亦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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