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兩企業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於其商業或財務關係上所訂定之條件,異
    於雙方為獨立企業所為,其任何應歸屬其中一企業之利潤因該等條件
    而未歸屬於該企業者,得計入該企業之利潤,並予以課稅:
  (一)一方領域之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他方領域企業之管理、控制或資
        本。
  (二)相同之人直接或間接參與一方領域之企業及他方領域企業之管理
        、控制或資本。
二、一方領域將業經他方領域課稅之他方領域企業之利潤,調整為該一方
    領域企業之利潤並予以課稅,如該項調整之利潤係按該兩企業間所訂
    定之條件與互為獨立企業所訂定之相同條件而歸屬於該一方領域企業
    ,該他方領域應就該調整之利潤所課徵之稅額作適當調整。在決定此
    項調整時,應考量本協定其他條文之規定,如有必要,雙方領域之主
    管機關應相互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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