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八十五年度應依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
費用:
一、律師:三0%。
二、會計師:三0%。
三、建築師:三五%。
四、助產士:三一%。但全民健康保險為七二%。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三0%。
六、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
入三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七五%。
七、經紀人:
(一)保險經紀人:二六%。
(二)一般經紀人:二0%。
八、表演人:三五%。
九、藥師:五%。但全民健康保險(含藥費)為八0%。
十、中醫師:
(一)診費不含藥費:二0%。
(二)診費含藥費:四五%。
(三)公保、勞保(均含掛號費收入):七二%。
(四)全民健康保險(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
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二%
十一、西醫師:
(一)診費不含藥費:二0%。
(二)診費含藥費,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四0%
2.外科:四五%
3.牙科:四0%
4.眼科:四0%
5.耳鼻喉科:四0%
6.婦產科:四五%
7.小兒科:四0%
8.精神病科:四六%
9.皮膚科:四0%
10. 家庭醫學科:四0%
(三)公保、勞保(均含掛號費收入):七二%。
(四)全民健康保險(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
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二%。
(五)貧民施醫:八五%。
(六)西醫師受聘在開放醫院或其他處所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院或
處所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二0%必要費用。
十二、獸醫師:醫療貓狗者三二%,其他四0%。
十三、病理檢驗:三五%。
十四、工匠:工資收入二0%,工料收入六二%。
十五、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四五%。
十六、命理卜卦:二0%。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三0%。
十八、技師:三五%。
十九、引水人:二五%。
二十、程式設計師:二0%。
二十一、精算師:二0%。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三0%。
三十三、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二三%。
三十四、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三0%。
三十五、戲班戲團臨時性演出(野臺戲):八六%。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自行調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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