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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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免稅範圍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舉辦事業之所得,分配於左列用途者,免
    徵所得稅:
  (一)依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提撥之事業公積。
  (二)用於依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下列分配:
      1.法定公積。
      2.公益金。
      3.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
      4.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
三、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舉辦事業所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
    ,或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四、農會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免徵印花稅
    。
五、農會所有之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
    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農會辦理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
    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
    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