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健保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核定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健保掛號費收入及部分負擔收入,原則上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之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上所載門
    、住診人次乘以掛號費單價及部分負擔金額認列,惟醫療院所如非依
    該表資料申報,應請其提供相關資料查核認定。但如前後年度核定方
    式不一致,應予調整,以免漏核或重複。

二、醫療院所如主張對部分情況特殊病患未收掛號費收入者,應請其以電
    腦或人工逐日列冊,列明患者姓名、年齡、病歷號碼及電話等相關資
    料,核實減除。

三、申報查帳案件除依前揭原則核算外,並應與申報數比較,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