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作業依據:
    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稅法、證券
    交易稅條例暨相關法令。
貳、作業目的:
    及時掌握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課稅資料,遏止逃漏,維護租稅
    公平。
參、作業單位:
    審查三科、資訊科、服務科、審查二科及各分局、稽徵所。
肆、作業期間:
    全年度經常辦理。
伍、作業說明:
    本局轄區內之個人出售或移轉持有之高爾夫球證(含會員證)或公司
    股份時,各分局、稽徵所應依本要點規定確實查明並按其性質分別課
    徵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
一、查核人員於查核時應運用資訊科、各分局、稽徵所蒐集之轉讓資料、
    價格及一般行情價格等。
二、高爾夫球場會員證轉讓所得人(贈與人、被繼承人)
    非屬本轄時,應先調印所得人(贈與人、被繼承人)稅籍資料後,將
    蒐集之資料通報所得人(贈與人、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調
    查核定;如查無稅籍資料者,則查調戶籍資料後再通報。
三、為使納稅義務人於移轉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時能依規定確實申報,服務
    科、各分局、稽徵所應加強利用報章雜誌及其他各種宣傳媒體發布新
    聞,或洽同業公會協助,並製發宣導傳單或海報,協商球場或仲介公
    司代為張貼及散發。宣導重點如下:
  (一)出售高爾夫球證有財產交易所得者,其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並提示納稅義務人主動補報得適用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報免罰規定;其未主動申報經稽徵機關
        查獲者,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二)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七類第一款規定,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
        及因取得與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者,應依規定將該高爾夫
        球會員證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四)高爾夫球會員證所有人無償將會員證給予他人,應依規定將該項
        財產價值申報課徵贈與稅。
  (五)高爾夫球公司股東轉讓其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依公司法第一
        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時,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陸、作業方式
一、查核單位:
  (一)涉及綜合所得稅之案件:由分局、稽徵所審查。
  (二)涉及遺產及贈與稅之案件:遺產總額超過五千萬元、贈與總額超
        過三千萬元之案件,由審查二科審查,遺產總額五千萬元以下、
        贈與總額三千萬元以下之案件,由分局、稽徵所審查。
  (三)股東轉讓其含有會員證之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
        證發行之股票):由審查三科審查。
二、查核重點:
  (一)高爾夫球證之性質分為僅擁有股權或擊球權或兼具此兩種權利,
        應分別按其性質及該球場或育樂公司有無發行股票,查核其是否
        有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稅。
  (二)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股票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
        證者,依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三十日臺財稅第七九0一九一一九六
        號函及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二一七六號函
        釋,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
  (三)如為二等親內親屬間之買賣,應查核其有無涉及以贈與論課稅情
        事。
  (四)買受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甫成年仍在學、在役者,查核其資金來源
        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五)移轉股份是否涉及不相當代價移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
三、 調查方法:
  (一)函查:依據蒐集或通報資料,函請買賣雙方提供會員證移轉成交
        價格及取得成本等資料,就買賣雙方函復資料勾稽查核。
  (二)約談:經函查未獲回復者,應積極約(訪)談買賣雙方,提供買
        賣成交價格及成本證明資料。
  (三)其他調查方法:
      1.承買人為法人者,可請其提供支出傳票及相關帳簿紀錄以為查核
        。
      2.請球場提供買賣雙方移轉契約,以查明移轉價格。
      3.如移轉在兩次以上時,可再向前手查證,以確實掌握實際買賣價
        款。
四、轉讓價格及成本費用審核:
  (一)轉讓價格認定原則:
      1.函查回復之買賣雙方轉讓價格不一致時,先從高認定,再與一般
        行情價格或查得平均成交價格比較,如前者較高或雖較低但差額
        未達一般行情價格或平均成交價格百分之十者,以函復轉讓價格
        認列;如前者較低,差額達一般行情價格或平均成交價格百分之
        十以上者,應請提供資金證明或進一步約談舉證,如查證屬實者
        ,依其自行舉證之價額核課。
      2.自行舉證出售之價格較一般行情價格或平均成交價格為低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經查證屬實者,依其自行舉證之價額核課,惟應再
        查明有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涉及贈與情事。
      3.球證如以股份方式持有,依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記載之移轉價格認
        定。如與該股份每股資產淨值顯不相當達移轉價格百分之二十以
        上且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時,其差價部分應以贈與論,課徵
        贈與稅。至球場之資產淨值,應依財政部相關之解釋函規定核算
        。
      4.所稱平均成交價格,係指最近半年內同球場球證持有人經稽徵機
        關查得之移轉價格平均數。
      5.未上市之高爾夫球場股票含有球證性質,應以市價作為轉讓價格
        。
  (二)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1.成本費用能自行舉證(附資金流程或付款證明)
        者,其成本費用之認列依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臺財稅第八四
        一六0六八三三號函規定核實辦理。
       (1)成本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
          過戶費等)。
       (2)移轉費用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
          廣告費等。
       (3)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
          )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
          本或費用。
      2.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
        如行情參考價、會員證轉讓資料、股東轉讓其含有會員證之股權
        移轉資料等)兩者從高按本局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3.前項標準,由各分局、稽徵所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參照當年度
        實際經濟情況及高爾夫球會員證市場交易情形擬定,報總局核定
        之。
柒、查獲確有財產交易所得之情事,而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取具承諾書連
    同違章事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第十九點規定期限內簽報處理。
捌、案件登錄管制之處理方式如次:
一、各分局、稽徵所應將當年度案件於次年四月底前派查,逐案登記列管
    。
二、派查案件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查核完畢,繕造非扣繳所得清冊移送財
    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建檔歸課。未及時送交建檔歸課案件,依本局「綜
    合所得稅所得資料人工歸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以人工辦理歸戶課
    稅。案件查核完畢後,應將核定情形填製「高爾夫球場會員證移轉核
    定情形統計表」(如附件)於十二月十日前回報審查二科。
三、查核完竣之資料應彙整成冊,以便日後查考運用。
玖、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