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目的
    為落實愛心辦稅精神,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
    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
    按摩業者(以下簡稱視障按摩業),其營業稅採先輔導後核課方式辦
    理,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營業稅
    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及其相關法規或
    解釋函令規定。

參、作業單位
    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肆、作業期間
    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伍、輔導對象
    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視障按摩業者。

陸、輔導方式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視障按摩業經查符合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營業人自行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第十三
    款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課徵營業稅。若營
    業稅稅籍資料之課稅方式不正確,應即釐正其稅籍主檔,並依規定課
    徵營業稅。
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
  (一)經查獲有銷售按摩勞務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除符合
        財政部賦稅署七十七年三月七日台稅二發第七七00四四二三五
        號函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者外,應發函輔導並視實際情形給予適當
        期間補辦理營業登記。於輔導期限內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
        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補徵應納營業稅,免依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除營業人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銷售額已
        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
        規定課徵營業稅。
  (三)稽徵機關輔導上開視障按摩業補辦理營業登記,應採分階段方式
        辦理,將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柒、租稅宣導
    加強對外發布新聞稿,並利用適當場合及媒體加強宣導。

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本要點生效後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