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 項第8 款。
二、財稅資訊處理手冊─全功能櫃台作業。

貳、查調資料
    為方便民眾申請,採全國跨區局查調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及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參、申請人資格
    債權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或委任人。

肆、作業單位
    總局服務科、各稽徵所服務股。

伍、作業流程
一、採現場申請,線上即時查調為原則,流程如下:(詳附件 1)
    ※申請條件判斷有困難者,改以書面受理,由承辦人填寫會簽單移送
    法務科表示意  見後,俟確定准否核發,再通知申請人繳費辦理。
二、採通訊申請,應檢附查調費用,經審查證件齊全,調印所得或財產清
    單後,以密件掛號函送申請人,流程如下:(詳附件 2)
三、查調作業之管制應依「財稅資訊處理手冊----全功能櫃台作業」之規
    定辦理。

陸、應審核文件
一、申請書。(由民眾填寫)
二、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一)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二)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
        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三)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
        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債權人為××公司00分公司(或銀行之分行)時,其總公司(
        或總行)應提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司法機
        關相關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五)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
        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
        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一)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不得上訴案
        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二)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
  (三)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影本。
  (四)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影本。
  (五)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影本。
  (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影
        本。
  (七)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影本。
  (八)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影本。
  (九)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
        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
        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影本。
  (十)其他。
    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
    名義未喪失執行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請併同申請書存檔)
    。
四、承辦人員應確實核對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
    經核對無誤者,陳核股長決行後,依規定予以核發,不符者應予婉轉
    說明,請申請人補正。

柒、收費標準及解繳方式:
    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財產任一項資料,收取服務費伍佰元,流
    程如下:(詳附件 3)

捌、債權人經提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
    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玖、作業管制
一、查調人員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二、網路查調必須遵守「財稅資訊處理手冊 -全功能櫃台作業」規定辦理
三、書面申請案件需提示保密責任並以密件掛號寄送,並加註發文後解密
    條件。
四、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查詢案件應依本局全功能櫃台作業要點及
    業務手冊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案件,應將申請書及附案證件
    影本按月裝訂,保留 1年備查,逾保管期限案件,應會知政風室,集
    中銷燬。
六、已列印之課稅資料清單作廢時,併其申請書存查。
七、總局服務中心及各稽徵所服務股股長應監督服務費確實依限彙解國庫
    ,秘書室不定期抽檢。

拾、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