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違章情節較輕處罰倍數參考表
時間: 中華民國83年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本局對違章情節較輕情況之認定及其處罰倍數作業制度化,特依
    據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
    點規定,訂定本違章情節較輕之情況及其處罰倍數。

二、已申報案件,適用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且所計算金額超
    過五萬元者,第0‧五倍之罰鍰。

三、相同違章事實,涉嫌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時,如有部分年度或部分受
    處人經法院裁定確定不罰者,其餘年度或其餘受處人之違章案件,得
    敘明違章事實及法院裁定不罰之理由,按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同一
    稅目最低倍數處罰。

四、違章情節較輕,而未列入本參考表減輕處罰者,仍得減輕處罰,但應
    敘明減輕處罰之理由,簽請提裁罰審議小組議決後,陳  局長核定。

五、適用本情節較輕之情況及其處罰倍數之違章案件,應提裁罰審議小組
    議決。

六、本參考表於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