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局對違章情節較輕情況之認定及其處罰倍數作業制度化,特依
據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
點規定,訂定本違章情節較輕之情況及其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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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申報案件,適用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且所計算金額超
過五萬元者,第0‧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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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同違章事實,涉嫌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時,如有部分年度或部分受
處人經法院裁定確定不罰者,其餘年度或其餘受處人之違章案件,得
敘明違章事實及法院裁定不罰之理由,按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同一
稅目最低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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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章情節較輕,而未列入本參考表減輕處罰者,仍得減輕處罰,但應
敘明減輕處罰之理由,簽請提裁罰審議小組議決後,陳 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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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本情節較輕之情況及其處罰倍數之違章案件,應提裁罰審議小組
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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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參考表於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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