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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單位:審查二科、資訊科、服務科及分局、稽徵所

貳、作業目的
    順利完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
    申報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等申報資料收件作業。

參、作業依據
一、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財政部相關函釋。
二、財政部頒訂「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綜合所得稅」。
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財稅中心)95年12月11日資一字第09
    52100173號函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退查作業方式」。

肆、作業期間: 1月 2日至 1月31日止(如遇例假日順延);年度中途辦
    理申報者,應隨時受理。

伍、作業說明
一、受理申報
  (一)申報地點
        1.申報單位應向申報時稅籍編號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不
          得越區申報。
        2.分局、稽徵所應於 1月 2日至 1月31日(如遇例假日順延),
          設立申報資料收件服務臺受理申報。
        3.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間遷移地址者,應向變更後之稅籍所在地所
          轄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申報時間
        1.每年 1月 2日至 1月31日辦理申報(如遇例假日順延)。
        2.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
          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
          理申報。
        3.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
          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
          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
          具扣繳憑單,隨時辦理申報核驗。
        5.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 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
          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第 3條之 4第 1項、第 2
          項、第 5項、第 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
          之 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
          。
  (三)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1.扣(免)繳憑單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2)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如所得人無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應加附中英文對照之外僑及大陸
            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存根聯。
        2.股利憑單
         (1)股利憑單申報書。
         (2)股利憑單報核聯。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1)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申報書。
         (2)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4.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1)信託所得申報書(含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
            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轉讓通報表及附件黏貼表等)。
         (2)分配受益人所得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報核聯及相關憑單
            報核聯。
         (3)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資料(受託人收到扣繳單位開立之相
            關所得憑單備查聯)。
         (4)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
  (四)收件應注意事項
        1.應以黑色原子筆(報核聯)及黑色複寫紙(其他各聯)詳細填
          寫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字跡力求清晰,以利資料之掃
          瞄作業(報核聯切勿移作複寫,其掃瞄編號欄亦不得填寫或蓋
          章,否則即予退請重填)。
        2.申報書應依所得人有無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
          一編號分別填寫及裝訂。
        3.總分公司或工廠、營業處、服務站等分設於不同縣市者,應分
          別向繳納扣繳稅款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分支機構給付
          所得之扣繳,統由總公司辦理者,其分支機構給付各項所得扣
          繳業務,依規定可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印製
          之繳款書繳稅;年度終了,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報扣(
          免)繳資料時,應依各分支機構分別填列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
          ,以便受理單位建檔。
        4.營利事業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之填報方式:
         (1)所得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或分配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人士,應填報「扣繳憑單
            」。
         (2)所得人如為境內居住者(大陸地區股東除外)或分配予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自87年 1月 1日起
            雖無需辦理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供
            納稅義務人列入營利所得課稅。
        5.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 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
          利事業,應於每年 1月底前將上年度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
          之股利或盈餘,按所得人身分,正確使用下列書表填製:
         (1)如給付予境內居住之個人、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或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滿 183天之大陸地區人
            民,請依所得人身分,分別使用「股利憑單」或中英對照之
            「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股利憑單」填製,並使用「股利
            憑單申報書」彙總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2)如給付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
            業、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 183天之大陸地
            區人民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應使用中英文對照之「外僑及
            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免)繳憑單」填製,並使用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彙總申報,免再檢附非居住
            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
        6.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4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消費合作社,其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
          不超過新臺幣 1,000元者,得免依同法第 102條之 1第 1項規
          定填報股利憑單。
        7.申報單位應將所得人屬外僑、營利事業單位及法人房屋租賃所
          得扣繳憑單、非稿費等 7項(所得格式代號9B)執行業務者之
          所得扣(免)繳憑單、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
          獎金扣(免)繳憑單報核聯(粉紅色)等類別憑單資料與一般
          扣(免)繳憑單資料分開編號裝訂,並置於扣(免)繳憑單之
          最上層。
        8.所得資料之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欄、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欄及金額欄,請確實審核不得空白或模糊不清,以免無法
          建檔。
        9.所得給付年度或所得類別不同時,應分別按給付年度或所得類
          別,填製扣(免)繳憑單。
       10.扣繳義務人使用之扣繳單位專用章,其統一編號字體應為五號
          正楷粗體字,蓋於扣(免)繳憑單右上方「扣繳單位」欄內。
       11.證券商或發行公司辦理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
          票,股東於取得後始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於89年 8月31日
          前,零股(票面 1股至 999股之股票)部分,應由證券商填報
          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至整股(千股單
          位之股票)部分,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免扣繳憑
          單(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盈餘)或股利憑單(分配屬
          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盈餘),並由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投資
          人辦理放棄緩課之次月10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自89年 9月 1日起,則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年度或送存集保
          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次年 1月底前
          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前項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適用對象,如
          係境內居住股東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
          體,應依分配盈餘之年度區分「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
          或「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分別填用緩課股票轉讓所得
          申報憑單格式。
       12.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
          市公司符合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88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
          或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依發行公司或證券商掣發之免扣繳憑
          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限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
          盈餘,所得人為個人居住者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或機關團體專用)」,列入轉讓或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年度
          之營利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27萬元之規定。
       13.如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年度或送存集保
          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放棄或送存集
          保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4.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選擇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課稅方式
          辦理者,受寄車行應開立免扣繳憑單,於股利或盈餘所得項下
          「其他」格式代號 54Y勾註,並於右側括弧內填註給付項目;
          其營利所得則以全年查定之營業額按純益率計算之。
       15.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應區分固定資產-房屋、土地( L)
          、其他( J)及非固定資產-債券租借( K)、其他( I)等
          5 項類別註記:
         (1)如屬房屋者,應加填租賃房屋坐落地址及房屋稅繳款書之稅
            籍編號(12位數);如屬違章建築或土地出租無房屋稅單可
            供參考者,應註明原因,可免填寫。
         (2)如承租之房屋非單一房屋稅籍編號且房東同屬 1人者,其租
            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之填報方式,應以一個房屋稅籍編號
            為 1件填報單位。
         (3)如屬土地者,應於格式代號 51L項下「土地」註記。
         (4)如屬債券租借者,應於格式代號 51K項下「債券租借」註記
            。
       16.所得人如為設有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應填寫事務所之名稱、
          地址及所得單位統一編號( 8位數),並在其業務種類欄註明
          ,如「會計師」或「律師」等字樣。
       17.聯合事務所轉開扣(免)繳憑單依下列作業方式辦理:
         (1)聯合事務所收到扣繳單位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第 2、 3聯
            時,得依聯合執業合約書約載盈餘分配比例,將扣(免)繳
            憑單上給付總額、扣繳稅額以聯合事務所名義轉開扣(免)
            繳憑單予各合夥人【註:所得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鍵入「
            ***」,扣繳率無需填載,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合夥人
            之數額(原則上依分配比率載入)】,並在收到之扣繳憑單
            第 2、 3聯右下角加蓋「已轉開」字樣章戳,另於轉開後之
            扣繳憑單全份( 3聯)右下角加蓋「『轉開』:本憑單僅供
            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
            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字樣章戳。
         (2)次年 2月20日前,聯合事務所應持原收到之扣(免)繳憑單
            第 2聯及轉開之扣(免)繳憑單第 1聯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向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
         (3)收件人員受理申報時,應詳加核算轉開之扣(免)繳憑單之
            扣繳稅額合計數,與原收到扣繳單位開立之扣(免)繳憑單
            扣繳稅額合計數是否相符,如不符者應退請補正;經核算相
            符者,於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第 2聯加蓋收件章
            連同原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第 3聯送還聯合事務所,另將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 1聯、原開立之扣(免
            )繳憑單第 2聯暨轉開之扣(免)繳憑單第 1聯裝訂成冊,
            送交非扣繳業務承辦人員裝袋備查或建檔。
         (4)聯合事務所應將轉開之扣(免)繳憑單第 2聯送交各合夥人
            ,以便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 3聯則由聯合事務所
            自行存查。
       18.所得人如為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單位,應填寫該單位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 8位數),不可填寫負責人姓名或其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歸戶錯誤而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19.所得人如為個人,應詳實填列其姓名(以戶籍本名為準)、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0位數)及其戶籍地址,包括縣、市、鄉
          、鎮、區、村、里、鄰、街、路、門牌號碼等。
       20.依92年10月29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
          相關規定,所得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視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
          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是否滿 183天,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分別適用所得稅
          法相關之扣繳申報規定,分述如下:
         (1)自93年 3月 1日起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所得時,不再填
            報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中華民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粉藍色)。
         (2)非股利或盈餘所得: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天者,
              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
              場所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
              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適用之扣繳率
              ,並填報中英文對照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
              (免)繳憑單。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天者
              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
              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申報,並填報中英文對照之外僑及大陸
              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免)繳憑單。
         (3)股利或盈餘所得:
            A.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滿 183
              天者,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應使用中英對
              照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股利憑單」填製。
            B.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未滿 183天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填
              報中英文對照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免)
              繳憑單(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
              非屬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
              得股利或盈餘之課稅,準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即納稅義務人屬大陸地區人民者,按給
              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30%,如納稅義務人屬大陸
              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按給付額扣繳25%)。
         (4)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如屬在臺灣地區無
            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
            構,或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天
            之大陸地區人民,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
            加部分,分別適用20%扣繳率或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5)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及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
            停留合計未滿 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財產交易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分別適用在中華
            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非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稅率申報納稅。
         (6)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新臺幣 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扣繳規定。
       21.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應填寫中英
          文對照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免)繳憑單。
       22.大陸地區人民所得人統一編(證)號欄填寫,比照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填寫方式辦理,收件時,應
          確實審核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是否依規定填寫,如有不符,應
          退請補正,其填寫方式如下:
         (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統一證號
            IDNO. 」。
         (2)無統一證號者,第 1位填「 9」,第 2位至第 7位填西元出
            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 8位至第10位空白(例如西
            元1915年 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 9150527)。
       23.所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以外之個人者,其統一編(證)號欄填
          寫,自93年 1月 1日起依內政部配賦予在臺無戶籍人民(外僑
          )之統一證號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收件人員受理
          申報時,如有扣繳單位仍依原有稅籍編號填寫時,則退請查明
          更正;惟如外籍人士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則無新統一證號,
          仍可依原有稅籍編號填寫。
         (1)外僑「所得人統一證號」欄位之填寫方式說明如下:
            A.請依照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填寫,合計
              10碼,前2碼為英文字母,後8碼為阿拉伯數字。
            B.如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請其速洽下列
              單位申請填註新編號,以供正確填報:
              a.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
                。
              b.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入出境管理
                局及其各地服務處。
            C.對於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編號填寫。稅籍編號合計10碼
              ,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 8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
              後 2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例如:ROBERT
              W.DAVISON出生日期JULY,12,1942,稅籍編號則為「19420
              712RO」。
            D.所得人如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
              機關及團體者,請填居住地國稅籍編號。
         (2)於收件時應查對扣繳稅額繳款書,如確已繳納,再於扣(免
            )繳憑單第 2、 3聯加蓋收件章,以免造成歸戶錯誤。
         (3)其他如護照號碼、國籍、在臺地址均應詳填,外商則僅填地
            址欄。
         (4)於申報中英文對照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扣(免
            )繳憑單時,應正確勾選所得類別及細項,例如:分配屬86
            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應勾註54,分配屬87年度或以
            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應勾註 54F,分配其他營利所得格式代
            號 54Y,分配予住滿 183天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屬
            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請填寫中英文對照之外僑
            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股利憑單。
       24.執行業務所得請依執行業務種類勾註格式代號:稿費、版稅、
          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其格式代號為9B,
          因該稿費及演講鐘點費等 7項執行業務收入之執行業務費用標
          準不同,應將自行出版及非自行出版分別列示;至9A執行業務
          者,應於右側括弧內加註業務種類,如代書、商標、專利等。
       25.其他所得者,請在所得類別欄「其他所得」之右側括弧內加註
          項目;如屬員工認股權證所得,則勾選「94」。
       26.扣繳(營利事業)單位如欲自行以電腦列印各類所得扣(免)
          繳憑單、股利憑單時,應以60磅非碳複寫紙比照財政部頒訂格
          式及規格,事先附樣張函財稅中心掃瞄測試合格後,再行印製
          。
       27.扣繳憑單內所列之扣繳率如異常或扣繳稅額偏高者,應注意查
          對其是否正確。
       28.給付年度是否為當年度,非當年度者,應予抽出另按有關規定
          處理。
       29.屬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暨告發或檢舉
          獎金,應填報粉紅色「分離課稅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類別勾選項目。
       30.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應併同「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及「信託財產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於每年元月31日前,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3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將上年度 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依規
          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資
          料,按受益人分別填製「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
          產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並請以黑色原子筆填寫。
         (1)凡有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之所得,
            應填製一般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2)凡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人民、單位者之所得
            ,應填製中英文對照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並使用
            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彙總申報。
         (3)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應填製分離課
            稅之粉紅色「扣繳憑單」。
         (4)填報憑單之「給付總額」係指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 3條之 4
            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
       32.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應依是否有國民身分證、營利事
          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加以區分,而分別填寫,同一申報書並
          應依所得人之身分,就個人與非個人兩類分別彙總統計。
       33.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應向受託人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不得越區辦理。
       34.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如為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
          、單位者,受託人應依規定將上年度 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依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及可扣
          抵稅額,填製中英文對照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3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
          金,免計入薪資給付總額,其金額應另行填寫於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 D)」欄。
       36.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 1之員工分紅,應填寫員工分紅
          配股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 50E薪
          資,申報時應將員工分紅股數按面額計算,填入「給付總額」
          內,並填寫「員工分紅」及「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位。
       37.92年12月31日前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應填報本國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專用之「公司之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票轉讓申報表
          」。
       38.93年 1月 1日起個人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使用,取得
          之對價為現金、公司股份及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 2
          規定者,應填報專用之「技術作價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申報表
          」。
       39.93年 1月 1日起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 2以技術作價抵
          充出資股款者,應按身分別分別填報本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
          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專用之「技術入股股
          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或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技術入
          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
       40.93年 1月 1日起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 3以技術作價取
          得認股權憑證者,應按身分別分別填報本國個人、在中華民國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專用之「技術作價
          行使認股權申報憑單」或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技術作價行使認
          股權申報憑單」。
  (五)扣免繳憑單內容經依上項規定檢查後,並應確實審核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有無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各項欄位,其填
        報之年度、份數、合計數是否正確及是否已繳單位印章、扣繳義
        務人私章及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如有不符,應即退請查明補
        正再行收件。其符合規定者,應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
        報書各聯加蓋收件章。
  (六)受理股利憑單申報時,應確實審核其有無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各項欄位,股利憑單份數是否與股利憑單申報書填報相符;如分
        配股利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大陸地區股東或緩課股票者,並應
        檢查有無依規定填報明細表,其填報之年度、份數、合計數應與
        股利憑單申報書填報相符;如有不符,應即請其查明補正,並檢
        查股利憑單申報書是否已加蓋營利事業章、負責人印章及填寫聯
        絡人及聯絡電話後,再行收件。
  (七)股利憑單資料經審查無誤後,於股利憑單申報書各聯加蓋收件章
        。
  (八)請加強輔導各申報單位及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 2月10日前將扣(
        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備查聯及收執聯交與所得人,以便其辦理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九)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申報時,應檢查應填寫欄位有無確實
        依規定填妥,不同所得類別(營利所得格式代號「71」及薪資所
        得格式代號「79」、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上市記
        名股票股利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格式代號「 71M」)資
        料不得填寫同一憑單,如有填寫錯誤,應當場退回補正,經核對
        後蓋收件章,收件章注意不得蓋在檔案編號上。
  (十)受理信託所得申報書時,應確實審核有無依規定格式填列,如有
        不全應請其補正後再行收件,於首頁及收據聯編列收件編號,收
        件編號第 1、 2位為分局、稽徵所別,第 3位為申報別:媒體申
        報為 0,人工申報為 1,網路申報為 3,第 4位為如期申報及逾
        期申報別,如期申報自 0編至 7,逾期申報為 8,第 5至 8位為
        收件序號,自0000編至9999,並將收據聯發還申報單位收執。
二、統計報表之繕造
  (一)各分局、稽徵所應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 1聯及
        股利憑單申報書第 1聯,依序統計家數、件數,與媒體(含網路
        )申報部分合編受理申報收件報表。
  (二)審查二科依據財稅中心 5月底彙檔後之各分局、稽徵所受理人工
        、媒體及網路申報之實際進檔件數及家數統計資料,並依據財政
        部函頒本局推動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網路申報作
        業績效簽辦敘獎。
三、資料之整理及移送:
  (一)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所得人限執行業務者個人及事務所者
        )之扣(免)繳憑單,依下列規定於收件年度 6月30日前移送登
        錄站建檔, 8月31日前移送財稅中心掃瞄:
        1.執行業務扣繳憑單格式代號中,執行業務種類之標符,請參考
          執行業務者業別及代號對照表,並以紅筆標註。
        2.執行業務扣繳憑單之編號共10位數,即縣市機關別( 2位)+
           冊號( 6位)+頁別( 2位),請編列於掃瞄編號欄內右側
          ,自「00000000」( 8個零)起編,不可重複;如為轉開之執
          行業務扣繳憑單冊號,其流水號應從「90000000」(第 1位 9
          加 7個 0)起編,俾便與一般執行業務扣繳憑單區分,一同交
          付登錄站建檔。
        3.執行業務扣繳憑單請與一般扣繳憑單區分,移送執行業務系統
          ( INA)建檔(毋需送財稅中心建檔),建檔後應送財稅中心
          掃描。
  (二)外僑所得資料(含股利憑單)、租賃所得資料、大陸地區人民所
        得資料、分離課稅所得資料及所得人屬營利事業單位之所得資料
        (含股利憑單)等申報資料應單獨裝冊,並於封面註明所得類別
        字樣(如「分離課稅資料」「房租」「大陸」「股利」等),依
        財稅中心規定期限乙次移送建檔。
  (三)屬上述(二)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資料於裝冊後,依財
        稅中心規定期間分批移送該中心建檔。
  (四)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營利(代號 c)及薪資(代號 s)
        資料應分開裝冊,並將各該代號正確標示在封面上。
  (五)資料如有缺頁,應儘量補正,否則應將空號標明於封面上。
  (六)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移送財稅中心建檔注意事項
        1.租賃所得、外僑所得、大陸人士扣繳所得、營利所得、分離課
          稅所得憑單應分別各以 100張為 1冊,並以同一扣繳(營利事
          業)單位資料裝訂 1冊為原則,如不足 100張者,應與其他扣
          繳(營利事業)單位合併為 100張裝冊,並在各該不同扣繳(
          營利事業)單位首頁、扣繳單位欄及營利事業欄左方空白處加
          蓋紅色三角形戳記以資識別。
        2.裝冊時應指定專人負責點驗,加裝封面封底,且於裝訂線外以
          一號訂書機於左上角釘乙枚裝訂成冊,將裝訂線內雜物(如訂
          書針、迴紋針)除去,並於裝冊封面標記所得年度、資料類別
          、稽徵機關、名稱、代號、冊號、資料件數;財稅中心退查資
          料重新裝冊時,其冊號之編列應延續前批次之箱號、冊號,直
          到滿 100冊時,方可跳箱號,不可與原始編號重複。
        3.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報核聯分別以 100頁加裝封面封底
          裝訂成冊,並於裝冊封面右上角編列機關代號( 3位)、箱號
          ( 4位)、冊號( 2位),並自000000起編,各不同扣繳(營
          利事業)單位之憑單首頁上方空白處,加蓋紅色三角形戳記,
          以資區別。
        4.扣(免)繳憑單上掃瞄編號欄無須編打檔案編號,箱號從「00
          00」編起,冊號由「00」冊編至「99」冊,頁號從「00」號編
          至「99」號。編號時字跡須清晰,如有跳號,須將缺漏之頁號
          註記於資料封面。
        5.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報核聯編號裝冊後,自92年度起改
          依財稅中心訂定時程移送該中心建檔;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申報書及股利憑單申報書仍請依資訊科訂定之「外包登錄
          資料項目移送建檔細部計畫表」移送外包廠商建檔。各分局、
          稽徵所移送外包廠商之各項資料應至OA平台「稅務資料處理管
          制系統」-資料移送作業( QIP110T)中建檔、列印「外包資
          料送件單」,並俟外包廠商回報其登錄部門簽收之「外包資料
          送件單」後,回報資訊科,以確實管制資料移送情形。
        6.請注意裝冊品質並避免資料缺漏,以減少退查案件。
        7.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檔案編號方式:包括年度 3位、
          資料別 2位、縣市別 1位、機關 2位、冊號 6位、頁號 2位,
          應依資訊科規定時程移送建檔。
  (七)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移送財稅中心掃瞄注意事項
        1.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移送財稅中心建檔完成及掃瞄前,
          請確實核對移送掃瞄件數與統計表件數是否相符,空號頁碼加
          註於封面上。
        2.避免檔上有資料而未移送財稅中心掃瞄,或未上檔而將憑單移
          送財稅中心掃瞄遭退回情事發生。
四、逾期申報之處理
  (一)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1.逾期申報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請於裝冊封面加註「
          逾期申報」字樣。
        2.報核聯每 100張裝訂成冊,並重新編配「箱號」,勿使用原編
          之箱號,毋需於掃瞄編號欄靠右編打10位檔案編號(機關別 2
          位+箱號 4位+冊號 2位+頁號 2位),於 5月20日前移送財
          稅中心建檔及掃瞄。
        3.未能於 5月20日以前移送財稅中心建檔者,報核聯每 100頁裝
          訂成冊,於12月15日前送達財稅中心建檔。
        4.已逾建檔期限(12月15日),如所得人非屬本轄者,應通報所
          得人管轄稽徵機關辦理人工歸戶;如屬本轄者,應通報徵收單
          位辦理人工歸戶。
  (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1.檢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份數與申報之扣繳憑單
          份數,核對如有不符,應即通知扣繳單位查明更正。
        2.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 2聯經驗章後退還扣繳義
          務人,並請告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結算申報時,將第 2聯粘貼於結算申報書
          或收支報告表一併申報。
        3.收件單位於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結束後,應將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 1聯每 100頁編配成冊,每冊編頁號
          加裝封面封底,冊號自0000編至4999,頁號自00編至99,依資
          訊科規定日期送交外包廠商建檔,建檔後列出原始錯誤清單,
          依據原始資料逐頁核對,將與原始資料不符部分移送登錄站更
          檔;於資訊科 6月底收檔後仍有逾期申報案件,應裝冊移送登
          錄站就地建檔。
        4.受理扣繳單位逾期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應
          加蓋逾期申報收件日期,並將取得之逾期申報聲明書依規定移
          法務二科審理。
  (三)股利憑單申報書
        1.受理逾期申報案件,應於股利憑單申報書加蓋逾期申報收件日
          期,並取具逾期申報聲明書,依規定移法務二科審理。
        2.各項書表應分類整理,每 100頁加裝封面、封底,編配冊號、
          頁號後依資訊科規定日期移送外包廠商登錄建檔。
        3.受理逾期申報股利憑單案件,應先行核對股利憑單之金額欄項
          與股利憑單申報書各欄項金額是否相符。
  (四)信託所得申報書:受理逾期申報之信託所得申報書,應加蓋逾期
        申報收件日期,並取具逾期申報聲明書,依規定移法務二科審理
        。
五、扣(免)繳資料之更正、註銷及通報扣繳單位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依
    法扣繳稅款後,如發現所報繳之繳款書因填寫、計算錯誤或中途解僱
    、解約致溢扣稅款,或申報扣(免)繳憑單後發現內容填載錯誤,得
    檢附有關憑證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收件單位申請更正。
  (一)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更正、註銷之處理
        1.扣(免)繳憑單申請更正案件,申請者須填寫申請書檢附扣(
          免)繳憑單原填報存根聯及更正後報核聯;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申報書亦有錯誤者,則須檢附原填報第 2聯(已驗印
          者)與更正後申報書全份供核。
        2.如係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中英文對照之扣(免)繳
          憑單更正,應檢附原填報扣(免)繳憑單第 2、 3聯(已驗印
          者)及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 1至 3聯全份供核。
        3.更正案件如僅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姓名及金額不變)、姓名
          錯誤(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金額不變)或給付淨額計算錯誤者,
          依檢附正確之相關資料經查證屬實後,辦理更正。
        4.如涉及薪資所得人更換或所得金額變動者,應先簽會有關單位
          查明該案已否開始調查,是否涉及違章或經密告檢舉,如無上
          述情形,應調取帳冊及各項相關資料(如所得人身分證明文件
          、薪資印領清冊、薪資支付證明等)查核,俟確定後再為准駁
          之依據。函復時應加註「嗣後如發現經檢舉及經稽徵機關或財
          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始申請更正者,關於違章部分,
          仍應依有關規定處罰」等文字。
        5.申請更正、註銷案件,經陳核奉准者,應將扣(免)繳憑單更
          正前存根聯與更正後報核聯合併裝訂(免編打檔案編號,更正
          前存根聯在前,更正後報核聯在後)編配流水號,分別依序每
          100 頁加裝封面封底,裝訂成冊,每50份為 1冊(更正前和更
          正後合併為 1份);原填報扣繳憑單之所得類別如為「50、51
          、53、92…」更正為「9A執行業務所得」時,應將原填報扣繳
          憑單按註銷案件處理(憑單上加蓋「註銷」字樣),執行業務
          所得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9A)另依規定時程建檔;除原填報
          、更正後之憑單報核聯外,更正申請書、更正後憑單非報核聯
          等,皆免移送財稅中心;扣(免)繳憑單部分,應於 5月20日
          及 7月15日前分 2次送達財稅中心辦理更檔。
        6.7月 15日以後申請更正、註銷案件,由經辦人員填寫各類所得
          更正註銷通知書陳核奉准後,於財稅中心綜合所得稅稅籍檔及
          核定檔開放後,先查明所得人檔案編號,如無檔案編號則查明
          其戶籍地址,本轄案件通知徵收單位,非本轄案件通報戶籍所
          在地所屬稽徵機關運用。
  (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之處理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申請更正案件,須檢附原申
          報書第 2聯(已印者)與更正後申報書全份供核。
        2.申請更正案件經陳核奉准後,應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申報書更正前第聯與更正後第 1聯合併裝訂,每 100件裝訂 1
          冊移送登錄站更檔。
        3.電作單位收檔以後申請更正案件,本轄案件移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保管員存放課稅資料袋;非本轄案件,通報營利事
          業所轄稽徵機關運用。
六、股利憑單資料之更正、註銷及通報
  (一)股利憑單填報錯誤更正、註銷之處理
        1.股利憑單申請更正案件,申請者須填寫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檢附股利憑單原填報存根聯及更正後報核聯;如涉及金額更
          正者,另須檢附原已核章之股利憑單申報書第 2聯及更正後申
          報書全份及有關帳簿憑證、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等資料
          供核。
        2.申請更正、註銷案件經陳核奉准者,應將股利憑單更正前存根
          聯與更正後報核聯合併裝訂編配流水號彙總(更正前存根聯放
          上面,更正後報核聯放下面),依序每 100頁加裝封面封底裝
          訂成冊,分別於 5月20日及 7月15日前送達財稅中心辦理更檔
          。
        3.7月 15日以後申請更正、註銷案件,則由經辦人員填寫更正、
          註銷通知書陳奉核准後本轄案件應移徵收單位處理;非本轄案
          件則通報所得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
  (二)屬申報92及以前年度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盈餘緩課股
        票明細表、大陸地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填報錯誤更正、註銷之
        處理(93年度起不再申報此 3種明細表)
        1.申請更正案件者須填寫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檢附原已核章
          之明細表存查聯(更正欄位以紅筆註明註銷)及更正後明細表
          全份;如涉及金額更正者,另須檢附原已核章之股利憑單申報
          書第 2聯及更正後申報書全份供核。
        2.分配非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如其身分已變更為境內居住者之股
          東,除應檢附上述資料外,尚須檢附擬註銷之原扣繳憑單及重
          新申報之股利憑單資料。
        3.申請更正、註銷案件經陳核奉准者,應將明細表更正前存查聯
          及更正後報核聯(以紅筆註記註銷或更正)依序裝訂,並編配
          流水號彙總,依序每 100頁裝訂 1冊移送登錄站更檔。
        4.電作單位收檔以後申請更正案件,由經辦人員填寫明細表更正
          、註銷通知單經奉准後,本轄案件移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保管人員存放課稅資料袋;非本轄案件,則通報營利事業所
          轄稽徵機關運用。
七、扣(免)繳憑單之退查及回報
  (一)收件單位接獲財稅中心檢送之「扣繳暨免扣繳資料退查單位彙總
        表」及「扣繳、免扣繳資料退查通知單」乙式 2聯(即退查資料
        )時,應逐筆點收無誤後,即登入「扣繳資料退查登記簿」並依
        下列方式處理:
        1.扣繳單位屬本轄者,應具函檢附退查通知單第 2聯,以雙掛號
          郵寄通知扣繳單位或扣繳義務人依限辦理補正手續,逾期未檢
          還者,再具函限期責令檢還。
        2.於具函通知扣繳單位或扣繳義務人時應注意違章主體之不同,
          以免造成違章主體錯誤無法處罰。「所得稅法第 111條第 2項
          (幫助逃稅之處罰)其違章主體為扣繳單位,同法第 114條(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其違章主體為扣繳義務人」。
        3.如扣繳單位已他遷者,應將退查資料移請遷入所在地稽徵機關
          轉送扣繳單位查明補正並副知財稅中心,再由遷入所在地稽徵
          機關逕復財稅中心。
        4.扣繳單位或扣繳義務人未將退查通知單依限更正檢還者,應依
          無法歸戶資料處理。
        5.如退查資料函件無法送達,應辦理公示送達,並依無法歸戶資
          料處理。
  (二)扣(免)繳資料退查通知單之處理
        1.退查資料列示錯誤代號「 1」者,表示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中文姓名錯誤,由申報單位查對所得人「國民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等有關資料。
         (1)如查對有誤,除請申報單位檢附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並將正確資料填入退查通知單相關欄位
            外,並請申報單位更正所得人原始紀錄資料(如薪資所得受
            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存款戶卡或股東名冊),以免往後再
            發生錯誤。
         (2)如查對無誤,應檢附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領身
            分證者,則為戶口名簿影本),於退查通知單備註欄內註明
            「查對無誤,並附證明」字樣後一併回復。
         (3)如所得人已離職他去者,仍須由扣繳單位查對更正,其未能
            於期限內查對補正者,應將無法查對原因在退查通知單備註
            欄內註明回復稽徵機關。
         (4)如同一所得人有 2筆以上扣(免)繳資料時,僅附 1張身分
            證影本即可,未附影本之各筆,在各該備註欄內註明「身分
            證影本已附於某號上(資料存放位置號碼)」。
         (5)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務請依序排列黏貼或訂夾在該頁通知
            單空白處,以便查對。
        2.退查資料錯誤代號「 2」者,表示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錯誤,應
          先行核對稅籍資料,若非扣繳單位填錯而為原給號錯誤者,應
          洽給號機關重新給號,並在通知單內填註「原給號碼錯誤已更
          正為○○號」,同時應函請扣繳單位更正,如該扣繳單位已刻
          有統一編號章戳者,則一併函請更換新章;如屬扣繳單位填錯
          應即更正,並函請扣繳單位嗣後依正確統一編號填報。
  (三)退查資料之回報與管制
        1.已加註回報註記之退查通知單【就地建檔部份】,應依規定時
          程移送登錄站更檔並移財稅中心掃瞄;另財稅中心函送之部分
          ,請依規定時程回報財稅中心更檔、掃瞄。
        2.收件單位回報之退查資料需加註「回報註記」,回報註記代號
          N 代表 IDN無法查核; V代表附影本身分證,原給號錯誤; A
          代表未附影本身分證,原給號錯誤。
        3.原始退查通知單於移送財稅中心前,須先影印 1份並將證明文
          件黏附於後備查;退查通知單依頁次裝訂並加封面於同年 8月
          20日前,連同退查管制清單悉數回報財稅中心【就地建檔部分
          、財稅中心函送之部分請分別裝訂】。
八、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之作業處理及成果回報
  (一)資料之處理
        1.收件單位
         (1)退查資料經財稅中心第 2次歸戶,仍無法歸戶者,由財稅中
            心列印「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收件單位於接獲審
            查二科轉通報之清單查對後,如非屬本轄者,應立即將有關
            資料轉通報扣繳單位所屬稽徵機關,並副知財稅中心;如屬
            本轄者,其涉及應查核有關成本、費用剔除之申報案件,應
            併無法歸戶清單,連同扣繳單位退查時提示之身分證影本,
            或戶籍資料、退查通知補正函副本及送達回執聯,一併移送
            審查單位。
         (2)扣繳單位為營利事業,其無法歸戶資料為公司股利或合作社
            盈餘者,無查核剔除有關成本、費用之必要,應依不按實填
            報扣(免)繳憑單處罰。
         (3)扣繳單位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免扣繳稅款
            部分,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
            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扣繳稅款部分,應依不按實填報扣繳
            憑單處罰。
         (4)扣繳單位屬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
            行業務者,免扣繳稅款部分,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
            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
            者;扣繳稅款部分,應依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處罰。
         (5)扣繳單位為證實無法歸戶清單之給付事實,所檢送之身分證
            影本或戶籍資料,如與清單上所列之資料相同者,應於清單
            內「未剔除原因」欄,加註「無誤附證明」字樣;如身分證
            字號有誤,則將正確身分證字號填註於「身分證號」欄內,
            並檢附所得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身分證者則為戶口名簿)正
            反面影本,且須更正原始紀錄資料及檔案,除經查明該統一
            編號不合邏輯而無法歸戶之責任在戶政機關免予處罰外,依
            不按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處罰。
         (6)無法歸戶資料經查核處理後,如其資料可以歸戶且屬本轄者
            ,應將身分證明及清單影本各乙份,逕移徵收單位辦理人工
            歸戶,核課綜合所得稅;如屬外轄者,應送交收件單位通報
            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
        2.審查單位
         (1)審查單位管制人員接獲收件單位移送案件後,依序分派審查
            ,審查人員於回報財稅中心期限截止日前20日作業完成,並
            將查核結果填註於無法歸戶清單,交回管制人員彙整。
         (2)扣繳單位為營利事業或應予課稅之機關團體者,除應按所得
            類別剔除有關之成本或費用,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
            短漏報所得或不按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處罰。
         (3)扣繳單位屬私立醫院診所或其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或私立補
            習班者,除應剔除有關成本或費用,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
            依短漏報所得或不按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處罰。
  (二)移送審理
        無法歸戶資料除錯誤非可歸責於扣繳義務人免予處罰外,審查人
        員、收件人員應依查核結果取具承諾書,檢附下列資料移送法務
        二科審理:
        1.退查通知補正函副本及合法送達回執聯。
        2.退查通知單影本。
        3.無法歸戶清單影本。
        4.扣繳義務人補送之所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無法歸戶清單「稽徵機關處理回報」欄填報方法
        1.剔除費用名稱欄
          扣繳單位為營利事業或應予課稅之機關團體、私立醫院診所或
          其他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或私立補習班者,得依清單所得類別
          查明列帳會計科目,將剔除有關之成本或費用名稱填入本欄,
          所得類別無法辨明其列帳之會計科目者,本欄可免填。
        2.剔除金額欄:上述列帳之會計科目,剔除有關成本或費用應將
          金額欄填入本欄。
        3.補徵所得稅金額欄: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稅額
          填入本欄。
        4.未剔除金額欄
          將上述未剔除金額填入本欄,但扣繳單位為政府機關、團體或
          學校,或所得類別為公司之股利、合作社之盈餘者,其無法歸
          戶所得資料無查核剔除有關成本費用之必要,應將所得總額填
          入本欄,依法處罰之發文字號,則填入未剔除原因欄內。
        5.未剔除原因欄:將上述未剔除原因填入本欄。
  (四)成果回報
        1.審查單位管制人員於審查人員處理結案交回清單( 2聯)後,
          依頁次順序彙整,將清單連同有關資料送還收件單位。
        2.收件單位應將審查單位辦理情形,填註於「個人所得資料無法
          歸戶清單查處明細表」內,並依規定期限彙總編製「綜稅各類
          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處理情況回報表」,連同無法歸戶清單
          乙份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函送審查二科,彙整後於規定期限內回
          報財稅中心。
        3.審查單位未能如期處理結案者,收件單位應繼續追蹤列管,並
          將處理結果回報審查二科。
九、核定更正剔除所得資料無法重歸戶退查及回報
  (一)稽徵機關於核定更正系統( IBE)更正時(於財稅中心規定時程
        前)剔除之非該戶所得資料,經財稅中心重新歸戶後,無法歸至
        其他稅籍戶之各類所得資料,由財稅中心依退查條件挑錄,產出
        核定更正剔除之扣繳暨非扣繳資料無法重歸戶退查檔案,傳送五
        區國稅局,並由資訊科將檔案轉入資料庫,通知各分局、稽徵所
        區分扣繳、非扣繳就地列印。
  (二)收件單位接獲資訊科檢送前項之「○○年度核定更正剔除無法重
        歸戶資料退查通知單」及「○○年度核定更正剔除無法重歸戶資
        料退查管制清單」,應逐筆點收無誤後,即登入「扣繳資料退查
        登記簿」,其作業處理方式比照前述八、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
        清單之作業處理方式辦理。
  (三)回報與管制
        1.已加註回報註記之退查通知單,應依資訊科「扣繳及免扣繳資
          料退查通知單查核更正作業」時程,移送登錄站更檔;回報註
          記同扣(免)繳暨股利資料退查作業方式。
        2.原始退查通知單於移送財稅資料中心前,須先影印 1份並將證
          明文件黏附於後備查;退查通知單依新編檔案編號依序裝訂並
          加封面於次年 2月底前,移送財稅中心掃瞄,且將釐正後之檔
          案移送財稅中心。
十、有報繳未辦扣繳憑單申報之作業處理及成果回報
  (一)資料處理
        1.資訊科依據財稅中心交查產出檔案,轉入本局資料庫,提供各
          分局、稽徵所收件單位,列印「有報繳未辦扣繳憑單申報之扣
          繳單位名冊」及「扣(免)繳憑單申報查詢通知書」。
        2.收件單位依上述名冊內容,應再審視是否內含逾期申報、補報
          、歇業或地址變更等案件先予更正或註記,再行寄發「扣(免
          )繳憑單申報查詢通知書」通知扣繳義務人辦理補報手續。
        3.收件單位受理扣繳單位補報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申報書,應加蓋逾期申報收件日期並應先查明所得人檔案
          編號或戶籍地址後,將扣繳憑單通報其所屬稽徵機關依規定辦
          理人工歸戶補徵所得人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之扣(免)繳憑
          單亦應取具逾期申報聲明書依規定辦理,且於綜合所得稅扣報
          繳資料查核作業系統之「異常案件銷號作業」( IVI613W)作
          銷號。
        4.扣繳義務人仍未依規定辦理補報作業者,應列印限期責令補報
          通知函(稿)及掛號回執聯以雙掛號函寄通知函,限期責令補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逾期未辦理補報者,應檢具責令補報通知
          函影本及相關違章資料移法務二科審理,並列為年度扣繳檢查
          之對象。
  (二)成果回報:填具「有報繳未辦扣(免)繳憑單申報處理統計表」
        1 份,於審查二科規定期限內回報。

陸、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