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商業會計法。

貳、作業目的:為加強防杜與查緝虛設行號逃漏稅捐或冒退營業稅或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案件之處理 ,特訂定本要點。

參、作業單位:本局審查四科、審查三科、稽核科、資訊科、監察室及各
    分局、稽徵所。

肆、涉嫌虛設行號之查處:
一、虛設行號型態
    虛設行號各種型態,於營業稅相關資料顯示異常跡象,如:設立登記
    屬一人公司、稅籍經常異動、營業項目種類繁多且不相關聯、進貨來
    源集中少數幾家、短期間內營業額暴增、申報進銷金額龐大且相當應
    納稅額很少或留抵、鉅額欠稅或退稅、有銷無進或無進貨事實大量虛
    開發票、存續期間短暫隨即擅自歇業、登記資本額與營業規模或申報
    銷售額顯不相當、循環對開發票、營業處所通常係租賃等,就緝獲案
    件資料歸類虛設行號型態如次:
  (一)人頭型虛設行號:行為人利用人頭身分資料辦理營業登記,販售
        或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牟取不法利益,而該人頭多稱不知主
        使者姓名及住址等,對外連絡以電話或電話秘書轉達。
  (二)冒名型虛設行號:行為人利用他人遺失身分證,或偽變造身分資
        料,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販售牟取不法利益。
  (三)投機型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辦理營業登記,待時機成熟即
        大量虛開統一發票,異常清單交下時,已他遷不明。
  (四)培養型虛設行號:在不同地區同時設立數個營利事業,設立初期
        象徵性的繳納小額稅款,其中一家或數家牟取不法利益行為被稽
        徵機關查獲時,其餘商號繼續從事虛開或販售統一發票之不法行
        為。
  (五)混淆型虛設行號: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名稱為「○○企業社」、「
        ○○企業行」、「○○工業社」、「○○工業行」、「○○科技
        有限公司」、「○○五金行」、「○○資訊社」等,從文字上無
        法辨別經營何種行業者。
  (六)脫軌型虛設行號:原係正常經營之營業人且開業多年,嗣後因經
        營不善,遂將所領用之發票用以虛開或販賣;或被不法者頂下變
        更負責人方式,借屍還魂;或被不肖代理記帳業者冒用,遂行不
        法的勾當。
  (七)詐欺對開型虛設行號:營利事業設立數家後,將所領用之發票相
        互循環對開,製造營業假象虛增營業額,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俟
        時機成熟即向銀行冒貸鉅額款項、融資或貼現;或循環對開不實
        統一發票,以虛增公司銷售額及成本,以達公司上市、上櫃及逃
        漏稅目的。
  (八)智慧集團型虛設行號:營利事業設立數家類似企業集團,將所領
        用之發票販售圖利,同時以前手虛設行號發票當作進項申報扣抵
        營業稅,以不實之進銷項憑證,製作合於一般進銷規則之假象,
        掩飾犯行,規避稽徵機關查核。
  (九)外銷冒退型虛設行號:
        1.假出口真退稅:利用內地稅與關稅查核作業未全面勾稽,進口
          高級原料銷售後,另以次級原料加工為廉價成品替代或逕以廢
          料出口;或假出口真退稅模式,以達套匯退稅目的。
        2.出口貨物低價高報:因國內銷貨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
          銷售額,造成累積留抵稅額過多,為沖轉存貨規避查核以低價
          高報方式申報出口。
  (十)其他無銷貨事實虛開不實統一發票。
二、虛設行號案源
  (一)通報資料
        1.外轄刑事案件告發書(移送書)通報:其他國稅局(或檢調單
          位)因查獲虛設行號案件通報,經本局追查發現本轄營業人亦
          為涉嫌虛設行號。
        2.其他國稅局調查中案件:其他國稅局函查進銷交易事實案件,
          經查察資料發現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經由其取得或開立之統
          一發票流向追查發現其他營業人亦為虛設行號。
  (二)檢舉案件:檢舉有上述肆、一行為事證案件。
  (三)自行發現資料
        1.現場勘查發現
         (1)營業人申請設立時,服務區人員經實地調查研判結果認為有
            虛設行號之嫌,惟其涉嫌事實不夠明確,且申請手續完備,
            經列管並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對應行調查及納入管制
            事項作不同代號的註記後,主動查察資料而發現。
         (2)設立後短期間擅自歇業、主要進銷對象設籍同一地址、上下
            樓層或地址相近;或來自同一代理記帳業。
         (3)營業設立初期申報銷售額正常,待時機成熟起即大量開立統
            一發票,收件時發現申報銷售額暴增顯有異常,且申報應繳
            納營業稅額甚鉅惟未繳納,或進銷金額相當無應納稅額,經
            前往調查始發現擅自歇業。
         (4)不斷變更負責人或遷移地址及營業額遽增。
        2.交查異常資料
         (1)營業人進銷項憑證申報異常查核清單(A 表):申報書申報
            鉅額進項但憑證歸戶金額偏低。
         (2)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B 表):服務區依財
            稅資料中心產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資料,發
            現本轄營業人開立鉅額統一發票卻未申報銷售額與稅額。
         (3)異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C 表)。
         (4)申報書虛偽填載:依資訊科「營業稅進銷項媒體資料與申報
            書對照表」媒體申報檔案資料與申報書不符。
         (5)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法申報銷售額與稅額且造成鉅額欠
            稅(產出催報清冊)。
        3.申報資料勾稽分析(含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依
          據下列資料分析研判,而發現虛設行號。
         (1)加值率偏低(每期進銷金額鉅大且相當)。
         (2)加值率偏高(媒體或網路申報大額銷項且有鉅額欠稅,或無
            進
            貨來源)。
         (3)開立統一發票總金額龐大且單張統一發票開立金額鉅大。
         (4)已開立鉅額統一發票卻申報銷售額為0,以規避查核(催報
            清冊未產出)。
         (5)申報書鉅額留抵稅額,於停、歇業、註銷前大量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研判存貨無適當儲存空間)。
         (6)營業人每期(月)申報資料與前三期同欄資料比較後顯有異
            常者。
         (7)利用營業稅查調系統提供查調相關營業人之稅籍資料、進銷
            交易資料、申報資料及進出口資料等(如附表 1)。
        4.運用營業稅檔案資料設定條件選案
         (1)針對虛設行號特性,於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系統 BCI005W設
            定條件(例如進銷金額鉅大惟加值率偏低實繳稅額少、取得
            異常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比例過高…)或設定條件另案研
            提電作需求產出異常名冊,經資料分析而發現異常者。
         (2)進貨來源集中或金額鉅大或取得統一發票所載品名與營業項
            目無關。
        5.稅籍異常警訊:查調稅籍資料發現異常,例如資本額與實際營
          業規模不符、登記營業項目繁雜、虛設行號註記、多人股東變
          一人公司、不斷變更地址或負責人、擅自歇業等。
        6.申報外銷零稅率退稅異常。
        7.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科目簡單、資本額、總
          資產金額小無固定資產,如僅有現金、負債、股東權益之科目
          ,且申報之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異常,經查核按同業利潤標
          準淨利率核定稅額鉅大而未繳納並即擅自歇業。
三、案情初步分析報告:
    輪派之查核人員撰寫「辦理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件初審分析報告」。
四、查核要領:
  (一)資料蒐集分析研判:
        1.基本資料分析(虛設行號查調運用系統及查調資料簡易操作說
          明如附表 1)
         (1)稅籍資料。
         (2)虛設行號管制檔、全國稅籍異常查詢、股東資料檔、人頭資
            料檔、營業地址房屋稅籍資料(該商號及同址其他商號資料
            )。
         (3)申報書及繳稅、欠稅情形。
         (4)利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系統,查調上、下游營業人進銷交
            易資料(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
         (5)負責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核定資料。
        2.進銷交易對象基本資料勾稽
         (1)負責人是否同一人或負責人之間是否有親屬、股東、員工之
            關係。
         (2)營業地址是否同址或同一棟大樓之不同樓層。
         (3)稅籍是否異常(虛設行號、擅自歇業、申請停業、尚有違欠
            暫緩註銷、註銷)或鉅額欠稅。
         (4)營業項目是否不具關連性。
        3.資料研判:循其上、下游營業人進銷交易資料、稅籍資料等分
          析涉嫌虛設行號。
         (1)分析進貨對象並與申報書比較
            A.源頭型(明顯「無進虛銷」):
              a.經 BDD  歸戶資料無進項金額,卻開立大量不實銷項發
                票且鉅額欠稅。
              b.利用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虛偽填載進項金額,BDD 歸戶
                資料無進項金額,經比較分析發現並無進貨對象,卻開
                立大量不實銷項發票。
            B.中間型(明顯「虛進虛銷」):申報書有進項金額,經比
              較分析發現「進項來源不實」卻開立大量不實銷項發票。
            C.該進項來源之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業已移送偵辦或經實質
              交易流程查證該進項來源確實不實。
         (2)分析銷貨對象:
            A.稅籍是否異常(虛設行號、擅自歇業)。
            B.全部進項來源分析是否不實。
            C.研判重點:
              a.有上述兩種情形則該營業人亦為涉嫌虛設行號集團之一
                。
              b.非上述兩種情形則屬「正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
        4.就涉嫌商號,依股東之關聯性由點至面擴大查核範圍,並製作
          股東投資對象圖,俾找出其他涉案商號,以揪出涉嫌虛設行號
          集團。
        5.就營業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瞭解其申報薪資扣繳
          人數、有無生產設備、廠房、機器、交通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
          情形。
        6.就所得稅所得來源資料,以瞭解其所得狀況或在金融機構開戶
          資料,俾進一步追查。
  (二)製作流程圖:
        運用營業稅查調系統之稅籍資料、申報資料及進銷交易資料詳實
        查核,再由其上、下游之進銷交易資料及異常列管資料,找出其
        他異常商號,歸類異常類型(如:1有銷無進之涉嫌虛設行號2虛
        進虛銷3已被移送偵辦刑責之涉嫌虛設行號4他遷不明…)或是否
        彼此循環對開,彙製進銷交易流程圖乙份(進銷交易流程圖式樣
        參考附表2),以為移送或建檔管制之參考。
  (三)分析結果:
        1.由本局、分局、稽徵所自行查核:劃分原則依本局「辦理涉嫌
          虛設行號案件查處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2.聯合查緝:涉嫌虛設行號集團案件,經分析研判涉案虛設行號
          家數超過三十家且跨兩個地區國稅局或認為有提報必要者,敘
          明理由檢附相關資料隨時提報總局,再由審查四科依財政部各
          地區國稅局聯合查緝虛設行號小組作業要點第五、(一)點規
          定提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聯合查緝虛設行號小組」聯合辦
          理查緝。
        3.移請監察室依相關程序移送檢調單位擴大偵辦。
  (四)由本局、分局、稽徵所自行查核案件之調查
        1.調查對象:以移送本局轄區營業人為原則。
          經初步分析由本局轄區涉案人循線追查所發現集團中可能涉案
          外轄營業人,且經營業稅稅籍管理系統BGM406W及BGM132W查詢
          外轄稽徵機關尚未列入調查之營業人,應通報所轄稽徵機關辦
          理。
        2.調查事實及證據:應斟酌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
         (1)查調內部資料:
            A.營業人如採人工申報營業稅,因申報時已提供進銷項憑證
              供核閱,應於調帳前先行調閱扣抵聯品名、數量及單價等
              分析有無異常。如採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者,因申報時未
              提供進銷項憑證供核閱,則可適時發函調帳。
            B.應查明各該涉嫌虛設行號營業人,自申請設立登記至發現
              日止所領(購)統一發票之日期、數量及字軌號碼,有無
              依規定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報繳營業稅情形;並可調閱
              該商號及同址其他商號(包括目前仍營業中及擅自歇業商
              號)之稅籍資料袋、涉嫌虛設行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及核定資料、負責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核定
              資料等,以利案情研析。
         (2)發函調帳查核:
            A.函請營業人提供帳簿、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申報進項統
              一發票扣抵聯及每期營業稅報繳資料等憑證,加以歸類並
              進行筆跡比對,如不同銷售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筆跡類
              似,甚或與營業登記申請書上之筆跡亦相類似者,顯示其
              進項扣抵有問題,應即追查其統一發票來源,以瞭解進銷
              對象彼此間有無互開統一發票情況。
            B.查核進銷項憑證(品名、數量)之關聯性
              a.進、銷項發票品名與出口貨物是否與登記營業項目相符
                。
              b.分析帳載貨品進、銷貨耗用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安全存
                貨量及存放地點。
              c.查核進項憑證是否實在,有無支付款及其付款方式,並
                分析進貨來源是否異常。
         (3)訪談相關人員:訪談負責人、記帳人員、登記營業地址屋主
            、股東、合夥人,以瞭解記帳人員是否有共同犯意,虛設行
            號的進出人員或幕後的行為人及其是否知情或被人利用,積
            極調查取證。
         (4)調檔列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設籍外轄之營業
            人應通報外轄稽徵機關協查,並即進行調查取證。
         (5)資金往來查核:必要時調涉嫌虛設行號及負責人所得資料、
            負責人戶籍資料、公司扣繳憑單及利息扣繳憑單,以查明相
            關往來銀行及帳號,俾供報財政部查調資金往來資料(報部
            函稿格式如附表 3)
         (6)涉嫌虛設行號如已歇業,負責人行蹤不明無法調查取證,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A.就轄內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先行查證,外
              轄營業人並通報有關國稅局調查就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統一
              發票營業人之違章證據,作為移辦涉嫌虛設行號負責人或
              代表人刑責之旁證。
            B.涉及販賣統一發票集團,如因情節重大案情複雜,且涉及
              二地區國稅局以上,調查取證困難者,宜提報本局轉「財
              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聯合查緝虛設行號小組」依法查處或移
              法務部調查局暨其所屬單位擴大偵辦。
         (7)依查得資料事證判斷,營業人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部分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條規定以違章案件查處。
         (8)已查獲涉嫌虛設行號,應迅速將營業人之違法事證移送地檢
            署偵辦,惟如調查事證有窒礙難行,得移請監察室轉調查單
            位協助追查。如查獲之涉嫌虛設行號涉及經濟犯罪,查獲單
            位應主動簽請本局監察室依相關程序移送檢調單位查辦。
         (9)涉嫌虛設行號有申報進項稅額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A.開立大頭小尾統一發票者,如已構成刑責,應即檢附有關
              資料及違章證據移送地檢署追究刑責。
            B.其申報之進項憑證,可能亦屬取得上手涉嫌虛設行號之統
              一發票,應主動再追查或通報查明是否涉嫌虛設行號所開
              立統一發票。
五、調查報告:
  (一)受理後二個月查核完竣,如案情複雜無法於二個月結案者,應書
        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
  (二)調查報告(附表 4-1):將案情及查核結果簽報;若查證結果尚
        無涉嫌虛設行號者則製作結案報告。
六、移送偵辦刑責:
  (一)製作刑事案件告發書(附表 5)應注意下列事項:
        1.涉嫌人或關係人:主體區分應力求審慎明確。
        2.涉案期間:起訖年月。
        3.犯罪事實: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幫助他人逃漏稅或行
          使偽造文書罪之犯罪事證應力求具體明確。
        4.開立不實發票金額,係指涉案期間所開立金額,並不包括正常
          營運期間之申報銷售額。
        5.犯罪證據(涉嫌虛設行號案件蒐集犯罪證據參考表如附表 6)
          :
         (1)公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含稅籍設立異動資料、戶籍資料、
            稅籍狀況。
         (2)偽造文書資料: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統一
            發票明細表、銷項統一發票存根聯及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等
            影本。
         (3)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附表 4-2):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相關欠稅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流程圖或退稅異常情形、
            進出口報單資料、談話筆錄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及清單。
         (4)統計資料:涉嫌虛設行號(集團)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
            彙整表(附表7)、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附表8
            )。
         (5)其他相關統計資料或證物。
        6.所犯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法
          第 215、 216、 339條。
        7.涉嫌人涉有刑責,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案件之告發書,應將副
          本及相關證據通報有關單位。
  (二)案件移送後應隨時與地檢署檢察官聯繫,並配合協助偵辦。
七、建檔及通報:
  (一)建檔:通報涉嫌虛設行號營業人(即刑事案件告發書所載犯罪嫌
        疑人,排除關係人)所轄分局稽徵所,應依「『密』防止虛設行
        號建檔管制作業要點」及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等規定,註記「虛
        設行號管制檔」,以供管制營業登記案件及查緝不法所需。
  (二)通報查核下游營業人補稅移罰:
        1.通報時機:於移送偵辦後由查獲單位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清單檢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案件告發書、
          相關犯罪事證、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
          查表(附表 9)及開立發票營業人有無申報繳納營業稅資料,
          通報涉案營業人所轄之稽徵機關依法查處。
        2.通報對象:
         (1)涉嫌虛設行號屬全部虛進虛銷:下游營業人全部通報。
         (2)涉嫌虛設行號屬部分虛進虛銷部分有實際交易:查獲單位僅
            就涉案期間已查證確屬無銷貨事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及調檔統
            一發票查核清單通報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所轄之稽徵機
            關依法查處,未經查證確實無交易事實虛開金額部分不宜通
            報。
         (3)關於各單位移送涉嫌虛設行號案件,其上游營業人經分析亦
            屬涉嫌虛設行號或無銷貨事實,應通報所轄區局移送外,餘
            請統一作業免通報所轄稽徵機關查處。
八、起訴或不起訴及判決之處理:移送偵辦刑事案件經起訴、不起訴或判
    決,應將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刑事判決書影本函送涉案營業人及
    取得涉案營業人開立不實憑證之營業人所轄地區國稅局,作為違章事
    證,副本抄送其餘地區國稅局。

伍、查處作業之管制
一、派案管制:選查對象選定後,應進入派案管制系統 JVP進行派案,結
    案時於派案管制系統登錄結案。
二、建檔管制
  (一)尚在調查中之涉嫌虛設行號案件
        1.已由審查四科及各分局稽徵所列入專案查核或移法務部調查局
          暨其所屬單位辦理中之案件,由調查單位查核人員依「涉嫌虛
          設行號『調查中』案件建檔管制作業要點」於營業稅稅籍管理
          系統 BGM400W  建檔管制,並通報營業稅服務區人員以限量或
          按月核章方式管制統一發票之發售。
        2.營業人已領用統一發票未報繳營業稅案件,如查明已擅自歇業
          他遷不明,並經查核涉嫌虛設行號者,除應積極查核其違法事
          證依法辦理外,應同時於營業稅「虛設行號管制建檔作業(BG
          M400W )」(案件型態: C)及「無效統一發票建檔(BIM605
          W )」(無效代號: 3)建檔管制。
  (二)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之虛設行號案件:
        1.經查獲之涉嫌虛設行號,除移送地檢署偵辦,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受通報分局稽徵所之營業稅服務區人員,應依「『密』防止
            虛設行號建檔管制作業要點」及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等規定
            ,註記「虛設行號管制檔」「關係人檔」,並以限量或按月
            核章方式管制統一發票之發售。甲、全部虛進虛銷者:於營
            業稅稅籍管理系統 BGM105W畫面建檔「29虛設行號」乙、部
            分虛進虛銷者:於營業稅稅籍管理系統BGM105W畫面建檔「4
            2虛進虛銷」
         (2)將其負責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為董監事)、合夥人或幕
            後主持人,及其配偶、直系(或扶養)親屬資料填列於「營
            業人涉嫌、確定虛設行號通報單」,由營業稅服務區人員異
            動虛設行號管制檔。
         (3)營業稅服務區人員另查填「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之涉嫌虛設行
            號建檔管制表」(附表10)回報審查四科管制。
        2.由移送單位自行列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並
          通報下游營業人所轄之稽徵機關,受通報分局、稽徵所應就相
          關資料分析,有涉嫌違章者,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
          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辦
          理,並將查核結果併同處分書及營業人違章說明書回復移送單
          位。
  (三)起訴或不起訴及判決之更檔:接獲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刑事
        判決書後,應通報涉案營業人所轄之稽徵機關,更新「虛設行號
        管制檔」。
三、通報運用管制:
  (一)依記帳業者等產出管制表通報運用:
        已完成建檔之涉嫌虛設行號由營業稅稅籍主檔( BGM105W稅籍異
        動代號註記「29虛設行號」;虛設行號管制檔 BGM400W稅籍管制
        註記:A確定虛設行號、B涉嫌虛設行號)、代理媒體申報檔(BL
        M105W、BLM160W)及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資料( PUA085W)挑
        檔,由資訊科定期產出管制表,依記帳業者別、服務區別、營業
        地址歸戶,由審查四科管制人員列管,如發現會計師或代理記帳
        業者涉案者,由審查四科另案簽辦,並通報相關單位查處。
  (二)已查獲涉嫌虛設行號全國資料查詢檔:由審查四科列管及維護供
        各單位參考運用。
  (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件之管制:將查核結果填載於「營業人取得
        涉嫌虛設行號發票查核作業成果統計表」按季陳報總局(附表11
        )。

陸、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