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依據:
一、所得稅法第 3條之 1、第 7條、第71條、第71條之 1、第72條、第76
    條、第77條、第 112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5條。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48條。
四、財政部91年 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565號令。

貳、作業目的:輔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參、作業單位:審查二科、徵收科、資訊科、服務科、秘書室、分局、稽
    徵所。

肆、作業流程圖:詳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流程圖(圖 1)。

伍、作業說明:
一、收件準備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訂收件作業要點:
        審查二科函請各業務相關單位於 3月底以前提出本要點增修訂意
        見送審查二科整理並會相關主管單位表示意見,陳核後送各業務
        相關單位作為辦理收件之依據。
  (二)各項書表之修訂及請印:
        1.書表之修訂:
         (1)修訂申報書權責之劃分:
            A.審查二科:負責簡式、一般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說明、個
              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
              表及內部應用書表。
            B.徵收科:負責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2)使用單位對前項申報書表之格式或內容,如有修正或新增意
            見
            者,應按時送請業務主管科作修訂參考。
         (3)審查二科應請各單位提供申報書表修訂意見經彙整後,提五
            區局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格式暨說明修正會議討論,格式內容
            由財政部核定。
         (4)本局內部應用書表修訂意見,由審查二科彙整研擬並奉核定
            後,於當年度申報開始前印製完成分發各使用單位。
        2.書表之請印:自94年度起有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書表,
          已由五區國稅局輪流統一標辦,請印下列各項書表,提供各地
          區國稅局總局、分局及稽徵所備用:
         (1)簡式申報書
         (2)一般申報書
         (3)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4)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
            滿 183日者適用之申報書
         (5)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所得稅申報書
         (6)繳款書(自繳、自動補報)
         (7)繳稅取款委託書
         (8)大陸地區人民適用繳款書(自繳、自動補報)
         (9)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所得稅額繳款書(自繳、自動
            補報)
        (10)結算申報書說明
        (11)參與系統媒體轉帳作業之金融機構一覽表
        (12)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服
            務轄區、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3.書表之標購作業:
         (1)審查二科應調查使用單位各項應用書表需用量,並根據上年
            度申報數量、各分局、稽徵所預計使用量等合理估算全局使
            用量統籌請購(已由五區局輪流統一標辦之各項書表除外)
            ,且提具請購單並依本局經費動支要點第11點規定,提出預
            估金額、合約書草案(應詳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及違約賠償
            責任)送秘書室辦理招標事宜。
         (2)秘書室接獲審查二科之請購單後,儘速辦理公告招標事宜。
        4.校對作業:
          申報書表之校對,依本局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印製校正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5.驗收作業:
         (1)應用書表於大量印製前,承印廠商應先印製小量樣品,送交
            審查二科校正,如無瑕疵或錯誤再通知廠商付印。
         (2)得標廠商未依合約所訂期限及規定交貨,且不可歸責本局者
            ,請秘書室應依合約規定索賠。
        6.派送作業:
          各項申報應用書表印製完竣分批送分局、稽徵所點收,俾供納
          稅義務人索取。
  (三)宣導及申報書分送:
        1.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說明書、繳款書等分發,由各分局、稽徵
          所第四課(股)(東勢及竹山稽徵所第二股)人員辦理;申報
          書表之供應視實際需要節約管制。
        2.空白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分置分局、稽徵所所設置之綜
          合所得稅輔導報稅服務櫃檯暨各收件服務處,以便納稅義務人
          索取。
        3.納稅義務人以電話或信函或網站索取空白申報書,由服務科或
          分局、稽徵所第四課(股)負責寄送。
        4.各分局、稽徵所應將大型申報書範例(由服務科印製),分別
          張貼於各申報收件服務處及輔導報稅服務櫃檯,以便納稅義務
          人參閱。
        5.服務科及各分局、稽徵所第四課(股)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
          前15日,以公告或加強媒體宣導方式提示申報義務及延遲申報
          責任。
  (四)收件服務人員訓練講習:
        收件講習會於每年 4月15日前由審查二科主辦(審查二科派員講
        解綜合所得稅申報收件應注意事項、綜合所得稅法令,徵收科派
        員講解各項繳(退)稅款機制及延期繳稅作業,資訊科派員講解
        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作業等相關事項,各分局、稽徵所派業務
        相關人員代表參加。)
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應由分局、稽徵所第二課(股)人員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期間應於下列地點設置收件服務處受理收件:
        1.各分局、稽徵所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適當地點(各
          村里辦公室)設置申報收件服務處。
        2.收件櫃台由各分局、稽徵所視需要彈性配置,不分服務區收件
          。
        3.各分局、稽徵所視收件人力洽轄區員工 100人以上之機關、團
          體及營利事業擇期與第四課(股)(東勢及竹山稽徵所第二股
          )人員前往輔導網路申報及辦理收件服務。
        4.各分局、稽徵所視收件人力於轄區縣市政府、議會、工業區、
          加工出口區及民眾較多之金融機構設置「臨時收件處」,排訂
          日期、時間派員受理收件。
        5.委託各鄉(鎮、市、區)公所協辦輔導申報收件作業注意事項
          :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對村里幹事及協助收件人員辦理
            輔導申報收件講習,宣導加強維護申報書之安全。
         (2)申報期間隨時與各鄉(鎮、市、區)公所保持聯繫,定期前
            往收回代收之申報書,點收及運送過程不得由臨時人員擔任
            ,以明權責;件數較多時,應彈性調配人力支援並派車運送
            ,避免申報書遺失。
         (3)至公所收回申報書時,應確實點收無誤後再行簽收,並編製
            點收人員名冊與公所攜回之收件登記簿併存備查。
         (4)收回之申報書不可隨意放置,應規劃設置整理專區,妥善集
            中處理、建檔及保管,除主辦及協辦人員外,非相關人員一
            律禁止進入專區內,以確保申報書之安全。
  (二)申報書種類及收件方式:
        1.所得稅申報書種類有簡式申報書、一般申報書、個人所得基本
          稅額申報表、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
          停留合計未滿 183日者適用之申報書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
          未存在所得稅申報書等 5種,另其繳款書種類有結算稅額繳款
          書(含自繳、自動補報)、繳稅取款委託書、大陸地區人民適
          用繳款書(含自繳、自動補報)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
          在所得稅額繳款書(含自繳、自動補報)等 7種。
        2.申報方式除採人工申報外,另有採網際網路傳輸及二維條碼掃
          瞄之申報方式。
        3.申報期間各分局、稽徵所應配合財政部賦稅署規定之加班時間
          ,加派專人受理申報,並視需要洽請當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
          派員駐各稽徵機關設置臨時代收稅款處,配合收受自繳稅款。
  (三)受理申報收件應注意事項:
        1.收件人員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暨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未依規定填寫清楚或漏填或字跡模糊
          ,不易辨認或顯係錯誤者,應請納稅義務人補正後再予收件。
        2.納稅義務人之住址,應依申報時戶籍記載詳細填寫清楚,聯絡
          電話亦須詳細填寫。
        3.「綜合所得淨額」及「稅額計算」項內各欄未填寫或填寫不清
          楚或填報顯有錯誤者,應請納稅義務人依照規定據實補正。
        4.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所附之其他各種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
          款資料,應逐一核對,如有不符或不易辨認者,應退請補正後
          再予收件。
        5.結算申報書未經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者,應請其補正。
        6.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
          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業者,並應檢附
          聯合執業合約書,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應檢附盈
          餘分配表,如未檢附應請其補正。
        7.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注意事項:
         (1)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
            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
            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
            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
            算基本稅額。
         (3)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
            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8.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
         (1)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視其於97年 1月 1
            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
            A.居停留合計滿 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使用一般或簡
              式申報書)。
            B.居停留合計未滿 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
              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
              定稅率申報納稅(使用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
              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日者適用之申報書);如
              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
              併辦理結算申報(使用一般或簡式申報書)。
         (2)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
            的入出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
            證等)影本及其他與課稅有關證明文件,向其在臺灣地區居
            留、停留地所屬之國稅局洽辦。
         (3)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利用現金或支票繳納其應納稅額
            ;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直接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
            單。
        9.核定所得稅法第 3條之 2第 4項及第 3條之 4第 3項規定信託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使用之申
          報書及繳款書為「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所得稅申報書
          」、「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所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
          納)」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自動補報所得稅額繳
          款書」 3種表格。
       10.納稅義務人申報時,申請核發申報書影本,應填寫申請書提出
          申請,由收件人員影印或核對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影本無誤後,
          加註「本年度申報所得尚未經核定,不做納稅證明使用,僅供
          已辦申報之參考」戳記後再加蓋收件章,交付納稅義務人簽收
          ,另將申請書裝訂於申報書附件內備考。
       11.97年度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作業,請依「財政部各地區國
          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二階段:適用
          結算申報自繳案件)」規定辦理;另用藍色蓋延期繳稅收件編
          號。
  (四)經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有應自繳稅款或應退稅款,應依下列規定
        審核是否填載齊全,再予收件:
        1.應自繳稅款:
         (1)現金繳納:
            A.臨櫃繳稅:納稅義務人持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或自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代收稅款
              處繳納稅款,取得之繳款書證明聯,應審核繳款書繳納稅
              額與結算申報書或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應檢送各項證明
              文件單據申據申報表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是否相符,有無
              加蓋代收稅款處、人員印章及日期。
            B.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持自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
              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 2萬元以下
              者,得向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統一、來來ok、全家、
              萊爾富)繳納稅款,並取得之繳款書證明聯,應審核繳款
              書繳納稅額與結算申報書應自行繳納稅額是否相符,有無
              加蓋便利商店店章及日期。
         (2)支票繳納:
            A.應審核納稅義務人所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之繳
              款書是否加蓋代收稅款處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
              章、「票據繳納、兌現後生效」戳記;倘由稽徵機關代為
              提兌繳納者,應審核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支票所載之郵局
              或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戶名是否詳細,其金額是否
              與繳款書及結算申報書應納稅額相同及蓋妥印鑑章。發票
              日不得逾法定申報年度 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
              日。支票正面受款人處應填註「限繳稅款」,且不得「禁
              止背書轉讓」,並請納稅義務人在該支票背面加註納稅義
              務人之地址、電話號碼;如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則
              必須於支票背面背書。
            B.經審核無誤後,應於申報書收據聯加蓋收件印戳,並加蓋
              「本件係以○○郵局、銀行、合作金庫、合作社(農會)
              ○○(支局)、(部、分行)、(支庫)、(分社)○○
              ○○○○號支票繳納」印章後,當場發給納稅義務人。
            C.各單位收件管制人員應於每日下班前,將所受理之代收支
              票先行抽出,並登入「代收支票管制登記簿」(如附表 1
              )後交支票管制人員點收保管。
            D.支票管制人員對已受理之支票應妥為保管,屬申報截止日
              前受理案件,應於申報截止日之次日,將支票交收件管制
              人員併同繳款書送代收稅款處辦理轉帳託收;屬郵寄申報
              或外轄轉入已逾申報截止日之案件,除應於繳款書各聯加
              蓋延期章外,並應於代收支票收到後 3日內,將支票交收
              件管制人員併同已加蓋延期章之繳款書送代收稅款處辦理
              轉帳託收。
            E.未能提兌轉帳支票,應儘速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
         (3)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
            A.應審核是否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之郵
              局、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所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之納
              稅義務人及存款人資料是否完整,金額是否正確及加蓋存
              款人印鑑章,並於收據聯加蓋收件章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
              。至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再人工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收件人員應審核二維申報書之繳退稅欄位是否加蓋存款
              人印鑑章。
            B.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以金融機構取款條(單)辦
              理繳稅者,應輔導改以「繳稅取款委託書」辦理繳稅。
         (4)自動櫃員機繳納:
            應審核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交易明細表上金額與結算申報書應
            自行繳納稅額是否相符,回應訊息是否交易成功。如納稅義
            務人遺失或未取得交易明細表,應請其填具切結書另附補登
            存摺之影本取代之。
         (5)信用卡繳納:
            審核納稅義務人填寫或鍵入之授權號碼( 6碼)是否完整,
            並檢查持卡人姓名是否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
        2.應退稅款:
         (1)劃撥退稅:
            應檢查其存款機構、存款種類及帳號是否詳細填寫清楚外,
            並應檢查是否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
            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
            款帳戶辦理(屬公教戶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在臺灣工業銀
            行、泰國盤谷銀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等開立之存款帳戶不
            適用)。
         (2)憑單退稅:
            納稅義務人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者,由各分局、稽徵所填發
            「退稅憑單」寄送受退稅人。
         (3)納稅義務人如未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應視情況扼要向其
            說明直撥退稅之優點,輔導改採直撥退稅方式辦理退稅。
        3.逾期申報案件及非以個人名義開立存款帳號者,僅准以現金繳
          納稅款,均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支票、自動櫃員機及信用
          卡繳納稅款,亦不得利用帳戶辦理退稅。
        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之處理
          方式如下:
         (1)收件時,應先審核有無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如
            未檢附者,應請其補送後始予收件。在申報截止日當天,納
            稅義務人未檢附證明聯者,可先行受理並通知其補送或填發
            催繳繳款書。如採郵寄申報,未檢附證明聯者,應通知其限
            期補送,逾期未補送,即填發催繳繳款書。
         (2)催繳繳款書之繳納期間自 5月 1日起至 5月31日或依法展延
            結算申報截止日止,不展延限繳日,同時繕造滯納清冊並建
            檔,以利銷號。其催繳繳款書影本除黏貼在申報書內備查外
            ,並於該申報書應自行繳納稅額(欄項代號AH)之稽徵機
            關審核欄打「V」註記,避免歸戶交查核定時,重複課稅。
            至催繳繳款書經送達後 1個月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
         (3)本項開徵案件細稅別訂為 15N、期別98,並於催繳繳款書內
            註明「本件係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未繳案件催繳」以示區別
            。
         (4)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之自繳稅額較申報書應自繳稅額
            少者,其差額部分係屬短繳稅款,有關催繳方式比照上述規
            定辦理。
  (五)加蓋收件章及編訂收件編號:
        1.收件人員收件後,應於申報書加蓋收件章,並編訂收件編號,
          將回執聯掣給申報人。
        2.綜合所得稅收件編號共有 8位數,第 1至 2位( 2位)為機關
          代號,第 3位為申報類別(人工申報: 0至 6,人工申報屬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居、停留合計滿 183日申辦案件: 7,二維申
          報: 8,網路申報: 9),第 4至 8位(共 5位)為流水號,
          號碼不得重複。
  (六)結算申報書之處理:
        1.申報書收件後原則上應於當日以電腦建檔,如遇尖峰收件期或
          於稽徵機關辦公場所以外之代收處收件者,則最遲應於案件到
          達稽徵機關辦公場所後 3日內建檔完畢。
        2.分局、稽徵所及協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件人員,收件時
          應逐日將申報書依收件流水號碼順序以電腦登錄建檔,並定期
          產出申報書異常清單核對。
        3.結算申報書經收件後,應依照規定彙整,按一般、簡式、一般
          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一般申報書放於前,個人所得基
          本稅額申報表放於後)、應退稅、非退稅及直接劃撥退稅分別
          編號裝冊,另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日者
          適用之申報書及滿 183日結算申報書暨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
          未存在所得稅申報書,不分繳退稅,請另統一裝訂成冊(不分
          服務區)。
        4.結算申報書之編號裝冊應以 100件為1.冊,並以同一服務區申
          報書裝冊為原則。但同一服務區不足 100件者,仍裝訂為 1冊
          。
        5.經審核退稅案件,應以白底紅字封面並按直撥及一般退稅案件
          分別裝冊;非退稅案件應用白底黑字封面裝冊,以資識別。
        6.結算申報書檔案編號編列方法如下:
         (1)第 1至 3位( 3位)為申報年度。
         (2)第 4至 6位( 3位)為資料別, 101為人工申報, 102為二
            維條碼申報, 103為網路申報。
         (3)第 7位為縣市代號。
         (4)第 8至 9位( 2位)為機關代號。
         (5)第10至11位( 2位)為管區代號。
         (6)第12至14位( 3位)為箱號(人工申報:自 000至 699,人
            工申報屬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停留合計滿 183日申辦案件
            :自 700至 799,二維申報:自 800至 899,網路申報:自
            900 至 999)。
         (7)第15位為冊號,由 0冊開始編號。
         (8)第16至17位( 2位)為頁號,裝訂成冊之結算申報書,以每
            冊為單元,按順序自00至99編號,編號時應注意不得重號,
            且每冊不得超過 100件。
         (9)屬信用卡繳稅案件應於 6月20日前編配檔案編號,並鍵入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收件處理系統。其餘案件(二維條碼除外)
            應於移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前編列檔案編號,並鍵入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收件處理系統,俾利核發申報書影本作業及辦
            理信用卡繳稅後續作業。
        7.為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建檔需要,應確實依照該中心排定
          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移送資料配當表」所定數量及時間
          如期移送,各次最後移送日期如下。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之納稅義務人為大陸人民,在臺居、停留合計滿 183日申辦案
          件,無須移送財稅資料中心建檔。
         (1)第 1次申報退稅案件:除網路申報退稅案件外,包括 5月10
            日前採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書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之退稅案件,應分別於 5月15日前將人工申報資料、 5月22
            日前將二維條碼申報檔案送達。
         (2)第 2次申報退稅案件:為 5月11日至 5月31日申報(或依法
            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期)之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退稅案件,
            應分別於 6月24日前將人工申報資料、 7月15日前將二維條
            碼申報檔案送達。
         (3)第 3次非退稅申報案件:人工申報資料於 7月底前、二維條
            碼申報檔案於 8月 3日前送達。
         (4)如排定移送日期有變動,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規定日期
            為準。
        8.自95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改採選案查核制度,申報書收件
          後,免再逐件人工初審,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利用電腦檔案
          資料透過選案條件,並結合目前交查作業及異常查核作業等選
          案查核。
  (七)郵寄申報案件之受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收文人員收到郵寄申報案件,應儘速將申報書及附件交收件人
          員辦理。
        2.郵寄申報案件之處理:
         (1)以加上「郵寄申報」字樣專用收件章收件,逐件編號並登錄
            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收件處理系統。
         (2)所附支票如未劃線者,應即劃線,未書抬頭者,應立即填註
            稽徵機關全銜名稱。
         (3)核對申報書所附之繳款書、支票或繳稅取款委託書或自動櫃
            員機印錄之交易明細表金額與申報書自繳稅額是否相符。如
            有不符應迅速處理;如有應自繳稅額而未自行繳納或自繳不
            足,應就短少部分通知補繳,繳稅取款委託書則通知補正。
         (4)繳款書之證明聯及提示之各種證明文件應裝訂於申報書附件
            內,郵寄信封並隨申報書附件保存。
        3.郵寄申報案件號碼章有 8位數,第 1至 2位( 2位)為機關代
          號,第 3位( 1位)郵寄申報代號,第 4至 8位( 5位)為流
          水號,號碼不得重複。
        4.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申報時,申報書收據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裁
          下留存,不另回寄收據聯。
        5.郵寄申報案件不論掛號或平信,均應以電腦登錄建檔。
  (八)補辦申報案件之受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後,在申報期限內自行發現原申報內容有
          錯誤者,得另行填報 1份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之空欄
          註明第 2次申報及原申報書收件號碼、日期,重新依規定辦理
          申報手續。
        2.補辦申報如有應補繳自繳稅款,應請其先行繳納後再予收件。
        3.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截止後發現短漏報所得,經自動補報,
          如原申報書尚未移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且已自動補繳稅款
          並加計利息者,仍予受理,並將原申報書抽出仔細核對,如有
          遺漏者應請其補正後,將附件及作廢之原申報書裝入附件資料
          袋內併存。
        4.原申報案件已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納稅義務人又另行申報
          者,應查明原申報書之檔案編號,於另行申報之申報書註明,
          免再移該中心,俟原申報書核定開徵時併案處理。
        5.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如業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之案
          件,則受理之補報申報書及附件由各經辦人員管制併案辦理。
  (九)逾期申報案件之受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如其申報書及附件齊全,應補繳稅額已
          繳納者,以加上「逾期申報」字樣之專用收件章收件,逐件編
          號並於收件登記簿註明或電腦登錄建檔,單獨裝冊,列為最後
          1.批移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處理。
        2.納稅義務人已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結算申報應補繳之稅
          額,但未辦理申報,惟於查獲前已自行向稽徵機關補報者,應
          視同如期申報案件處理。
  (十)年度中途結算申報案件之受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年度中途申報案件之受理收件及初步檢查程序,均比照年終結
          算申報案件之處理程序辦理。
        2.年度中途申報案件之結算申報書於收件登記編號後依規定審查
          ,免移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惟該中心以未申報案件核定時
          ,應調取原申報案件併案辦理。
  (十一)代收外轄或外轄轉入結算申報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代收外轄申報書時,應即加蓋收件章並以電腦建檔或登記於
            收件總登記簿後,連同「移送外轄清冊」函送戶籍所在地稽
            徵機關,並應於 6月15日前移送完畢。另為免影響提兌作業
            ,代收本局之外轄申報案件(如雲林縣分局代收民權稽徵所
            之申報案件)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稅款者,應優先其他申
            報案件於資訊科第 2批收檔前 7日( 6月 5日)先行通報轉
            出,並註明為繳稅取款委託書案件。
          2.代收外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支票繳稅案件,應確實檢查
            支票抬頭是否填寫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全銜,如未填寫應請
            其補正後再轉出。對於誤填本局機關全銜或已受理申報(含
            郵寄申報案件)之未填寫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全銜案件,應
            先行向金融機構辦理提兌並於移送清單上註記,再將繳款書
            證明聯併同結算申報書,轉出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稽徵
            機關。
          3.外轄轉入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經點收無誤後,應將移送
            清冊彙整,於申報期間結束後 1個月內以公文 1次函復或掛
            號郵寄原單位。
          4.為簡化申報收件作業及尊重納稅義務人之申報內容,請勿依
            自行查調之戶籍地址轉出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書,若納稅義務
            人自行書寫申報時戶籍地址不齊全無以辨識,各稽徵機關得
            依查得之正確戶籍地址於收件當年度 6月15日前,將其申報
            書轉送所轄稽徵機關。
          5.代收外轄二維條碼申報書案件,如因掃瞄未成功(無法掃瞄
            )或經塗改無法處理之申報書,應製作移送外轄清冊或填寫
            申報書移送簽收表,以利點收。
  (十二)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之移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應於收件時,於「首頁」及「所得損益計算表第 2聯(副聯
            )收據聯」加蓋收件章並編列收件編號,收件編號編列順序
            依次為第 1至 2位( 2位)為機關代號,第 3至 6位( 4位
            )為流水號,號碼不得重複,收據聯並發還納稅義務人收執
            。
          2.結算申報書內附有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或網
            路申報附件附有聯合執業合約書、扣免繳憑單申報書等資料
            ,應將收支報告表或附件資料抽出,依一般申報案件處理,
            並於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登記簿登記。
           (1)主事務所屬外轄者,應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規定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配當表最後 1批之日期,一次彙整並填列移
              送清冊(如附表 2),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
           (2)主事務所屬本轄者(含外轄轉入案件),應於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規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配當表最後1.批之日期前
              移送,並於移送 1個月內完成建檔作業,俟相關蒐集歸戶
              資料併其案件資料袋後,配合本局「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
              所得及其他所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要點」辦理。
           (3)執業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分屬不同稽徵機關之執行業務及
              其他所得申報案件,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收支報告表
              向「執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收件機關(執業所在地
              )除影印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收支報告表抽出辦理外,並
              應於申報書註記「收支報告表已抽存辦理」字樣,結算申
              報書應依照相關移送程序辦理。
  (十三)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稅款及劃撥退稅案件之建檔、提檔
          、提兌、撥付及後續徵收事宜,依「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納稅
          及直撥退稅實施媒體作業注意事項」及資訊科訂定之資料移送
          時程,移送外包廠商登錄。外縣市代收轉入之繳稅取款委託書
          與未及時於期限內備妥供承包廠商收取或非於移送期限內案件
          ,得視需要於資訊科各批次收檔日前移送第四課(股)登錄站
          建檔完畢。
  (十四)以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款案件之建檔、稅款劃解及轉正、補退稅
          事宜,依「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自繳稅款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五)二維條碼檔案傳送總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時程及申報案件
          之受理,應依本局每年度訂定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二維條
          碼收件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六)網際網路結算申報案件之受理:
          1.網路申報附件採掛號郵寄方式,逕寄戶籍所在地之各分局、
            稽徵所;如納稅義務人逕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明細表及自
            行繳款資料至收件單位時,收件人員應予受理並檢視其附件
            是否齊全,於回執聯上加蓋收件章戳後,將回執聯交還納稅
            義務人。另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利用電子申報軟體申報收
            支報告表,於申報完成後如尚有聯合執業合約書、扣免繳憑
            單申報書等附件,應將其附件另外裝訂於電子申報執行業務
            附件收執聯之後,與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單
            據分開裝訂同時繳交,於規定期限內逕送(寄)各地區國稅
            局。
          2.各分局、稽徵所收到本轄納稅義務人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及
            明細表時,應按檔案編號整理,與審核清冊核對,其證明文
            件、單據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逕依規定辦理。
          3.代收外轄網路申報之各項證明文件、單據明細表等附件時,
            應比照代收結算申報書之受理方式,登錄於「移送外轄網路
            附件登錄作業」後,列印移送清冊移送原管轄稽徵機關處理
            。
          4.採用網路申報案件,原則以申報書檔案先傳送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其後續調查核定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
            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5.其餘申報作業規定悉依財政部訂頒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
            申報作業要點」辦理。
  (十七)相關統計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及方式陳報總局,如排定日
          期有變動,則依據財政部規定日期為準:
        ┌──────────┬───────┬───────┐
        │陳報資料名稱(內容)│陳報時間及方式│備註          │
        ├──────────┼───────┼───────┤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 6  月 2  日│表列資料、數字│
        │  收件及金額統計表(│上午 9  時前及│請於結算申報期│
        │  附表 3)          │7 月 24 日前以│間逐日統計,預│
        │                    │傳真通報審查二│為準備。      │
        │                    │科。          │傳真機號碼:(│
        │                    │              │04)23019903  │
        ├──────────┼───────┼───────┤
        │2.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 5  月 11 日│傳真機號碼:(│
        │  收件統計表(附表 4│、18  日、25  │04)23019903  │
        │  )                │日至 27 日、6 │電話號碼:(04│
        │                    │月 1  日及 6  │)23051111  轉│
        │                    │月 2  日各日上│2217          │
        │                    │午 9  時前,將│              │
        │                    │截至前一申報日│              │
        │                    │止之收件統計資│              │
        │                    │料通報審查二科│              │
        │                    │。            │              │
        └──────────┴───────┴───────┘

陸、作業事項分辦表:如附表 4。

柒、本要點陳報 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