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職員進修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

貳、進修目標
    配合本局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提供同仁再學習與再教育之
    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參、進修對象
    本局編制內職員。

肆、進修方式
一、選送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

伍、進修項目、內容
一、選送進修:基於業務需要選送前往各大學院校研究所程度進修班進修
    。
二、自行申請進修:申請於國內各大專校院入學進修、選修學分,修習與
    業務性質或工作內容相關課程(例如會計與財稅專班、公共事務專班
    、商業會計專班、財稅金融專班、國際經濟專班、外語進修班、法制
    班等)。
三、國外進修:配合財政部專案計畫及行政院訂頒「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
    題研究實施計畫」辦理。

陸、進修處所
一、選送進修:國內外各大學院校。
二、自行申請進修:國內政府立案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或機關(構)。

柒、進修人數:視本局經費預算而定。

捌、核定進修程序
一、選送進修:提經本局考績及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簽奉局長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視業務需要由擬進修人員於進修事實發生前簽奉機關
    首長核准,並會知人事室及會計室。

玖、經費補助
一、經核定參加進修人員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學費、學分費或雜費」二分之一,其金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貳萬元,並得視本局預算經費狀況隨時調整。如利用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者,不予補助。
二、進修人員應於學期或課程結束收到成績單 2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
    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拾、其他規定
一、基於業務考量,進修僅以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為主。但專案選送
    國外進修者,不在此限。
二、參加進修人員與已取得之學歷性質及程度重複者,不予補助,亦不核
    給公假。
三、進修人員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時,應將學位論文乙本提報本局,置放圖
    書室供同仁參閱。

拾壹、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