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業依據:財政部98年 9月17日台財資字第 09824001440號令修正「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及本局處理提供擔保品作業要點。
|
貳、作業目的:統一作業規範,增進行政效能。
|
參、作業單位: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分局會計室、分局第四課出納人
員。
|
肆、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隨時辦理。
|
伍、作業說明:
一、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申請流程:
(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受理營業人申請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條件逐一審核。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者,逕予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條件者,依營業
人是否需繳納保證金分述如下:
1.繳納 100萬元或總機構繳納 300萬元保證金:
(1)先通知營業人依本局受理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
票作業繳交及退還保證金作業流程繳交保證金並副知當地縣
(市)分局第四課。
(2)營業人憑前述審核結果通知函,依前揭作業流程,向當地縣
(市)分局第四課繳交保證金並領取收據。
(3)當地縣(市)分局第四課受理營業人繳交保證金作業完竣後
,應將收據聯函送營業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4)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收受前述收據後,應即函復營業人核
准其所請及啟用日期,並於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BEM)-電
子發票營業人資料維護畫面( BEM141W)建檔。
2.總機構已繳納 300萬元,分支機構免再繳交保證金:
查核其總機構確已符合資格且已繳交保證金者,即函復營業人
核准其所請及啟用日期,並於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BEM)-電
子發票營業人資料維護畫面( BEM141W)建檔。
二、營業人以保證金辦理賠償、償還或抵繳後限期補足之流程:
(一)營業人如有作業要點第23點以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賠償、償還或
抵繳情形者,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應即通知營業人,於
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屆期未辦理者,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
服務處應洽當地縣(市)分局第四課,以其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
賠償或償還,並通知營業人於1.週內補足保證金。
(二)當地縣(市)分局第四課受理營業人以保證金償抵及補足作業完
峻,應將收據聯函送營業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收受後,應即函復營業人。
(三)前述以保證金辦理賠償、償還或抵繳者,僅適用於以現金、金融
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方式繳交之保證
金;營業人如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款單繳交保證金者,不適用前開規定,應以現金繳納方式賠償、
償還或抵繳。
三、停止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
(一)營業人有前述以保證金辦理賠償、償還或抵繳且逾規定期限未補
足保證金,致不符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條件者,由所在地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二)營業人如由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其停(歇)業、合
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視為同時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三)營業人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停止
其使用電子發票者,其保證金之退還由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逕
行函知營業人,由營業人持憑前述停止使用電子發票函及繳納保
證金收據正本、公司章、負責人之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
人代理時,持委託書、負責人個人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之個人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逕洽當地縣(市)分局第四課辦理退還
保證金。
四、營業人申請退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流程:
(一)營業人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退出與非營業人
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由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函復營業人、副知
當地縣(市)分局第四課,並於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BEM)-電
子發票營業人資料維護畫面( BEM141W)建檔。
(二)營業人持憑前述核准函及繳納保證金收據正本、公司章、負責人
之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理時,持委託書、負責人個
人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逕洽當
地縣(市)分局第四課辦理退還保證金。
|
陸、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