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作業依據:
一、所得稅法第75條、第 102條之 1、第 102條之 2。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65條。
三、其他有關法令。

貳、作業目的:劃一本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收件作業,並及時
    徵起應納稅款。

參、作業單位:審查一科、資訊科、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肆、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隨時辦理。

伍、作業說明:
一、編造應申報名冊:
  (一)第一課(股)接到主管機關移送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及變
        更核准函副本時,應彙總裝訂成冊,於每月15日前移送第四課(
        股)。
  (二)第四課(股)人員應利用 PUA405X(挑錄歇業應申報案件檔)挑
        錄歇業案件,再核對主管機關移送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及
        變更核准函副本,如有遺漏應以程式PUA420補建資料檔,核對無
        誤時即逐案鍵入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於每月22日前產出「營利事
        業歇業應辦理申報名冊」(附件 1)及「決清算提示通知書」(
        附件 2)送交第一課(股)運用,第一課(股)應將「決清算提
        示通知書」逐案檢查,排除已申報或已逾申報期限之案件後寄發
        予營利事業,辦理催辦及管制。
  (三)免辦理申報之規定:
        1.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免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2.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業主體並無廢止、轉讓
          之情事,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3.獨資組織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者,免
          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4.公司組織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
          免辦理清算申報。
        5.公司組織因合併而消滅者,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
          一年度之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應由合併後存續或
          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
          2 條之 2第 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6.公司組織或合作社遇有解散,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
          辦理清算完結者,解散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
          均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決算申報:
        1.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 1項規定,應自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
          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為準起算、公司組織經主
          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應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
          達之日為準起算45日內辦理,其主管機關,公司組織為經濟部
          ,獨資、合夥組織為縣(市)政府。惟獨資、合夥組織如屬設
          籍課稅者,應以本局受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之日起算
          。
        2.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或公司經裁定重整者,應於收到法院通報本
          局公告債權登記時,即列入「營利事業歇業應辨理申報名冊」
          予以管制,並以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前第10日為決算截
          止申報期限。
  (二)清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 2項規定,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應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
        6 個月清算完結,不能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後,檢件向稽徵機關報備,如未報經法院核准展
        期者,以 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清算完結日;其非屬公司組織者
        ,自廢止、轉讓之日起 3個月)。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依所得稅法第 102條之 1第 2項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
        者,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
        日)辦理申報。其截止申報期限,解散者,比照決、清算申報;
        合併者,比照決算申報。
  (四)未分配盈餘申報:
        公司組織或合作社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
        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 102條之 2第 1項
        規定期限( 5月 1日至 5月31日)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其於
        上開期限屆滿前(次年 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
        完結日前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三、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如有特殊情況,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
    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 1個月;如
    係公司組織且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再延長 1個月。
四、收件:
  (一)第一課(股)受理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案件時,應先行檢查其
        申報書表是否填寫完整、自繳稅款是否繳清及其他應檢附書表、
        文件是否齊全,再予受理;惟如係屬尚有違欠暫緩註銷之案件,
        為及時徵起應予收件。
  (二)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 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
        業,決、清算申報時應查明有無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
        細申報表,且詳細審核有關欄項是否確實填載;有申報「經財政
        部核定之項目」者,是否檢附明細表;如有彌補虧損、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分配股利或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者,是否檢附
        股東會資料。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屬決、清算申報書表之
        一,決、清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應查核簽證。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時,股東取得清算人剩餘財產
        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檢視清算人是否已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86年度以前盈餘)或股利憑單(87年度以後盈餘)。
  (五)逾期補辦申報案件,如經查明尚未核定時,應准予受理;如經查
        明已核定時,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外,應不予
        受理,並即答覆納稅義務人說明不予受理之理由,如有不服,可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六)對於已申報尚未移送派查申請更正之案件,依自動補報作業規定
        處理。
  (七)清算申報期間跨年度者,應依申報當年度稅率計算繳納,且不適
        用期間未滿一年應換算全年所得額以計算稅額之規定,直接以清
        算課稅所得額為基礎計算應納稅額。
  (八)受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確實輔導與檢查,如有應自
        行繳納稅額者,應檢附自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如填載不齊全或
        應附書表、文件不齊全者,應輔導補正再予受理。
五、加蓋收件章及編定收件編號:
  (一)第一課(股)於收件後,應於「決算申報書」或「清算申報書」
        封面相關欄項加蓋收件章,並編訂收件編號。
  (二)收件編號為 8位數,前 2位為稽徵機關代號,第 3位為申報類別
        代號(「B」代表決算申報,「A」代表清算申報),第 4至第
        8 位為流水號。為利清、決算核定作業,於「決算申報案件」收
        件時,如屬符合「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
        施要點」之案件,收件編號第 3碼仍編「B」,第 4碼請統一編
        定為「7」(本局91年 8月16日北區國稅一字第0910022564號函
        )。
  (三)決清算申報案件在加蓋收件章後,應將「損益表」及「資產負債
        表」副聯及獨資、合夥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及「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第 2聯摯給申報人。
  (四)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合夥人人數另附「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
        表」第 2聯影本辦理核章者,收件人員應於檢查有無繳納自繳稅
        款及可扣抵稅額計算是否正確後,加蓋收件章,將「投資人明細
        及分配盈餘表」第 2聯影本摯給申報人轉交各合夥人辦理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
  (五)營利事業逾限未辦理決、清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者,其
        補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收件編號之編訂同前
        。第 3位為收件類別代號「G」代表決算案件,「H」代表清算
        案件。
六、建檔及銷號:
  (一)第一課(股)受理決、清算申報後,應即將決算申報書中應行建
        檔之損益表、公司組織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清算所得申報書中之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第 1
        頁)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 5頁)撕下,按
        書表類別分類,每 1百頁裝訂 1冊(不足 1百頁者,亦裝訂 1冊
        ),加裝封面(附件 3),於收件後10日內將資料移送第四課(
        股)點收、建檔及銷號。
  (二)第一課(股)收件後,應即將收件編號及收件日期在「營利事業
        歇業應辦理申報名冊」內註記,以備查考。
七、移送審查:
  (一)第一課(股)收件人員應於派查後將決、清算申報書及有關課稅
        資料等於收件後10日內移送審查人員審理,並於每月15日前將屬
        審查一科權責之案件轉送該科辦理。
  (二)營利事業宣告破產或公司重整案件,已在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
        截止10日前,提出當期決算申報者,應立即移送審查人員核定,
        以便依限辦理申報債權登記。
八、未申報案件之處理:
  (一)第四課(股)應按季列印「決算未申報名冊」(程式代號 PUA43
        )及「清算未申報名冊」(程式代號PUA437)(附件 4)交第一
        課(股)核對是否已辦理決、清算申報。如確未申報,應由專人
        管理編配未申報收件編號(第 3位申報書類別代號統一為J,第
        4 位代號A表清算、B表決算未申報案件,流水號自0000起編)
        ,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二)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仍
        未依限申報者,應由第一課(股)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
        應納稅額,憑以申報參與債權登記分配。
  (三)公司重整案件,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仍未依限
        辦理決算申報者,應由第一課(股)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
        及應納稅額,憑以向重整監督人申報重整債權。
  (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經電腦銷號後,仍未依限申報案
        件,由第一課(股)人工填發補報通知書辦理催報,並依規定取
        具送達證明文件移送法務二科裁罰。逾補報期限而尚未辦理申報
        之案件,繼續辦理催報,俟補報後再移審查人員審理。
  (五)未如期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應即辦理未分配盈餘催報作業,
        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應將黏貼郵寄回執聯之滯報通知書
        併同有關課稅資料移送審查人員核定未分配盈餘。
九、以前年度未核定案件之處理:
  (一)第一課(股)管制人員應按季產出「已辦結算申報無核定資料或
        核定未開徵清冊」(程式代號 PAC312L,附件 5)向審查人員催
        辦。
  (二)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主管應督促第一課(股)儘速審查核定
        ,以免時日久遠,營利事業負責人他遷不明,致繳款書送達困難
        或逾核課期間而無法課徵。
十、作業管制:
    第一課(股)應按季於每年 1、 4、 7、10月15日前列印營利事業所
    得稅「歇業案件已辦理申報名冊」(程式代號PUA440,附件 6),供
    第三課(股)查對參考運用。

陸、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