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社團活動實施要點(99年度)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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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響應政府倡導公務人員文康活動、調劑身心健康、激發團隊
    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象:本局員工(含連續服務滿半年以上之約聘、約僱人員及專
    案臨時人員)。

三、社團種類:
  (一)羽球社-羽毛球技巧研習。
  (二)網球社-網球技巧研習。
  (三)桌球社-桌球技巧研習。
  (四)國畫社-國畫研習。
  (五)插花社-研習插花技巧、調劑身心。
  (六)韻律舞社-韻律舞研習。
  (七)淨智社-淨化心靈、啟發智慧、培養正確人生觀。
  (八)歌唱社-舒展歌喉、調劑身心。
  (九)象棋社-研習象棋技巧、調劑身心、腦力激盪。
  (十)圍棋社-研習圍棋技巧、調劑身心、腦力激盪。
  (十一)登山社-健身養生、鍛練體力及野外求生。
  (十二)太極拳社-研習太極拳技巧、健身養生。
  (十三)瑜珈社-研習瑜珈技巧、健身養生。
  (十四)運動舞蹈社-研習現代舞、單人舞、雙人舞及健身養生。
  (十五)肚皮舞社-研習肚皮舞、有氧舞蹈及健身養生。

四、社團會議:
  (一)常會-第一次常會:各社團應於年度開始後即行召集會議,選舉
        社長及幹事,並訂定推展計畫。第二次常會:年度結束後應召集
        全體社員舉行檢討會。
  (二)臨時會-各社團於年度內,得視活動推展狀況召開臨時會。
  (三)前揭會議召開時,應通知人事室派員列席。

五、入社登記:
  (一)由本局員工逕至本局員工網站報名。
  (二)限定事項:
        1.每位同仁最多得報名參加 2項社團。已參加社團活動者,在年
          度中得以 1次為限自由轉社,但必須徵得原參加社團及擬加入
          社團社長之同意後,將名單抄送人事室備查。
        2.每一社團登記參加人數不得少於20人,否則該社團暫緩成立;
          每一次社團活動參加人數最少須10人以上,始得申請經費補助
          。

六、經費補助:
    全部社團於年度內,由局補助活動經費總額以新台幣 240,000元為限
    (含績優社長及幹事之獎勵)。原則上每一社團補助新台幣12,000元
    ,活動或社員較多或需要場地租金之社團,由人事室視情形予以調整
    。

七、活動時間及環境維護:
  (一)各社團應利用公餘時間舉辦各種休閒文康活動,必要時,並請秘
        書室配合提供場地供社團活動及作品展示。各社長應派專人妥善
        保管器材及維護環境之整潔。附社團活動暫定時間及地點一覽表
        (如附表 1)。
  (二)社團辦理活動前須先填報社團活動預定表(如附表 2)。

八、考核:
  (一)各社團在年度內應配合各項慶祝活動或利用適當時機,舉辦競賽
        或展示活動,以示各社團之推辦成果。
  (二)各社團推展成效,得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及各社團社長組織考
        核小組,於年終時予以檢討考核,凡表現優良,其社長或幹事於
        年度結束後,得由人事室專案簽請獎勵。

九、社團錦標賽補助費用,供本年度未舉辦局長盃比賽,社團自辦比賽費
    用。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