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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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進修目標:
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提供公務人員再學習與再
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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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進修對象:
本局編制內正式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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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進修方式:
一、選送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
(一)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二)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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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進修項目、內容及期程
一、選送進修:
(一)得視業務需要,選送職員參加與本局業務性質或工作內容有關之
國內大學研究院所進修碩士學位,修業年限以 2年為限。
(二)依據財政部來函,視本局業務需要擇優推薦具備豐富財稅專業知
識及業務歷練人員,參加財政部派赴國外進修遴選。
二、自行申請進修:透過入學進修、選修學分,修習與本局業務性質或工
作內容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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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進修人數:
一、選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按單位之現有員額每15人得推薦 1人為原則,
未滿15人之單位得推薦 1人,惟每學年選送進修人數以不超過 5人為
原則。
二、自行申請進修人數得視本局經費預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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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進修資格條件:
選送進修人員除須服務成績暨品德操守優良,對本局業務具有發展潛力外
,應具下列資格條件:
一、現任編制內職員,在本局服務滿 3年,並敘委任第 5職等合格實授以
上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年齡在50歲以下者。
四、最近連續 2年年終考績(以計至報名日期之前 1年為準), 1年列甲
等, 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曾受懲戒處分、刑事處罰或平時考核記過
以上懲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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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核定進修程序:
一、選送進修:應由單位主管於每年 1月15日前填具推薦書,送交人事室
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並簽報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
(一)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進修人員應就擬進修項目及內容經單位主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
意後,加會人事室及會計室,簽奉核可始得前往進修;經核定後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小時為限。
(二)公餘時間進修申請經費補助:
進修人員應就擬進修項目及內容經單位主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
意後,加會人事室及會計室,簽奉核可始得依規定申請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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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補助:
一、經核定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
高補助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2分之 1,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並得視
本局經費預算狀況隨時調整。惟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則不予補
助。
二、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 2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影本
及繳費收據正本,並填報學分補助費申請表 1份申請補助;惟進修項
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方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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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其他
一、選送進修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得視選課情形核給公假。
二、其已取得國內外同等或以上學歷者,應就擬進修學位或學分內容經單
位主管認定與業務相關,專案簽奉核可始得修讀。
三、各單位不得以選送人員進修為由,要求增加人力或僱用臨時人員。
四、為不影響業務並使訓練資源公平運用,進修人員每學期進修以 1個學
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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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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