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機關減少罰鍰案件發生並加強罰鍰追繳改進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加強納稅服務與租稅宣導,使納稅義務人多瞭解法令規定,進而誠實
    申報繳納各項稅捐,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事,減少罰鍰案件之發生。

二、對曾受有罰鍰處分紀錄之納稅義務人,應秉持愛心辦稅之理念,於申
    報前以信函提示其注意誠實申報或專案輔導其申報,以避免再發生違
    章漏稅情事,減少罰鍰案件。

三、稅捐稽徵機關應加強保全措施管制作業,對於符合限制出境要件者或
    洽請執行法院認有必要者,速辦限制出境,及聲請法院查扣受處分人
    之銀行存款、薪資等財產,期以提高收繳率。

四、稅捐稽徵機關應協調法院對故意抗繳大額罰鍰之受處分人,儘量採用
    拘提管收方式執行。

五、稅捐稽徵機關於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時,應將受處分人之戶籍、財產或
    公司登記等有關資料併送法院參考,俾使法院迅速執行。

六、稅捐稽徵法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稽徵機
    關封鉅額罰鍰案件應速審速決,並適時辦理各項保全措施。

七、稅捐稽徵機關應加強查核,以減少虛設行號所造成之違章案件。

八、稅捐稽徵機關應定期舉辦研討會,講述執行技巧與經驗並研討解決實
    務問題;另宜編訂執行作業手冊,分送執行人員參考,以提昇執行績
    效。

九、財稅資料中心及稅捐稽徵機關應積極檢討改進,縮短更檔時程,以確
    保財產資料之正確性。

十、配合內政部戶政電腦化,請財稅資料中心協調規劃與戶政系統連線,
    建立資訊網路,以便稽徵機關隨時查詢掌握欠繳稅捐罰鍰之納稅義務
    人動態,俾利追繳。

十一、稅捐稽徵機關對鉅額或特殊罰鍰收繳有功人員,得優先考慮列為年
      度績優人員,予以獎勵;對執行績效偏低人員亦應加強考核,督促
      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