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
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
單位)計算其一百零八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
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
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下同)四萬元,在
縣三萬五千元。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
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萬元,在縣九千
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千元,在縣四千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五千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
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
市及市二萬元,在縣一萬六千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萬元
,在縣三萬五千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萬元,在縣一萬
五千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
市及市四萬五千元,在縣三萬五千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會計師:
(一)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七千元,在縣六千元。
(二)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
市及市四萬五千元,在縣三萬五千元。
(三)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萬元
,在縣三萬五千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萬元,在縣一萬
五千元。
(四)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但
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造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
算。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市二千八
百元,在縣二千二百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醫
療費用者,應依中央健康保險署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一)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三千元,在縣二千五百元。
(二)繼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
市及市八千元,在縣六千五百元。
(三)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
轄市及市七千元,在縣五千五百元。
(四)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
權之設定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二千五百元,在縣二千元。
(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二千五百元,在縣二千元。
(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
、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
目:在直轄市及市一千五百元,在縣一千二百元。
六、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一、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三、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四、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五、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六、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八、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九、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一、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
(一)向國內註冊商標(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標、服務
標章、聯合服務標章、延展、移轉、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等
):每件五千八百元。
(二)向國外註冊商標:每件一萬三千元。
(三)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
每一程序三萬四千元。
二十三、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
(一)發明專利申請(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專利權
讓與、專利權授權等):每件三萬四千元。
(二)新型專利申請(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專利權
讓與、專利權授權等):每件二萬元。
(三)設計專利申請(包括設計、衍生設計、申請權讓與、專利權
讓與、專利權授權等):每件一萬五千元。
(四)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五萬八千元。
(五)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
序八萬三千元。
二十四、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五、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
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
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二千五百元,在縣二千元
。
二十六、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
;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千元,在縣四千五百元
。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
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
計算。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
直轄市及市五千元,在縣四千五百元。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五章規定標準核計。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四、職能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五、營養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六、心理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七、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
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千五百元,在縣一千二百元。
三十八、牙體技術師(生):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九、語言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二、在縣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之
八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執行業務
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臺
中縣、臺南縣、高雄縣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桃園縣
者,其收入標準仍按縣計算。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
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
為一案送件者,有分開各一送件者,均視為一案,其「件」數之
計算如第四款。
(二)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
登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
得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
,仍以一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
數計件。
(四)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一筆為一件或房屋
一棟為一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則加計百分之
二十五,加計部分以加計至百分之二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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