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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輔導及受理納稅義務人一
    百十四年期房屋稅申報符合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房屋稅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以下簡稱自住用房屋
    )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案件,有一致
    性準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輔導自住用房屋納稅義務人辦竣戶籍登記相關作業
    (一)法令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增訂自住用房屋,房屋所有
          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之規定。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以下簡稱單一自住房屋)
          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逕行依戶籍登記核定: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房屋稅籍資
          料記載為自住用房屋,且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由稽徵機關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
          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輔導對象: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
          住用房屋,經利用戶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後,納稅義務人之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
    (四)稽徵機關輔導作業-分二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
            稽徵機關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於一
            百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前挑檔產製「單一自住設籍輔導清冊」
            及「非單一自住設籍輔導清冊」所載輔導對象,分別於一百
            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及於同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掛號方式
            寄發輔導通知書(範本如附件1及附件2)輔導辦竣戶籍登記
            ,寄發作業說明如下:
           (1)單一自住房屋部分: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寄發輔導通知
              書至該屋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
           (2)非單一自住房屋部分:由房屋稅額最高之房屋所在地稽徵
              機關寄發輔導通知書至該屋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倘房屋
              稅額相同,由以不含縣市別之房屋稅籍編號最大之房屋所
              在地稽徵機關寄發。
          2.第二階段
            稽徵機關辦理第一階段輔導後,應就財資中心於一百十四年
            一月二十四日前再次挑檔產製「單一自住設籍輔導清冊」及
            「非單一自住設籍輔導清冊」所載輔導對象,於一百十四年
            二月十日前依上述作業方式加強輔導。
    (五)稽徵機關核定作業
    經輔導後,納稅義務人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者,無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由稽徵機關依戶政資料逕行核
    定,並於一百十四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加註適用自住用稅率相關規定之
    說明文字。

三、輔導自然人申報擇定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相關作業
    (一)法令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
          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以下簡稱十萬元以下
          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免徵房屋稅(以下簡稱
          免徵房屋稅之住家用房屋)(即非屬自然人不得適用)。
    (二)逕行核定:自然人持有十萬元以下住家用房屋,於每年二月末
          日全國累計未超過三戶者,免申報擇定,當期逕予免徵房屋稅
          。
    (三)輔導對象:納稅義務人持有十萬元以下住家用房屋超過三戶者
          。
    (四)稽徵機關輔導作業
          1.稽徵機關就財資中心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五日及同年三月五日
            產製「10萬元以下住家用房屋輔導清冊」所載輔導對象,分
            別於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及同年三月十日前,以掛號方式
            寄發輔導通知書及明細回覆單(範本如附件 3),輔導申報
            擇定免徵房屋稅之住家用房屋。
          2.由房屋稅額最高之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寄發輔導通知書及明
            細回覆單至該屋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倘房屋稅額相同,由
            房屋免稅現值最高之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寄發;倘房屋免稅
            現值相同,由以不含縣市別之房屋稅籍編號最大之房屋所在
            地稽徵機關寄發。
    (五)稽徵機關受理申報及核定作業
          1.納稅義務人填報之明細回覆單可向任一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
            遞送,將分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函復納稅義務人核定情
            形。(範本如附件4)。
          2.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者,稽徵機關依一百十四年二
            月二十八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以稅額最高三戶為限
            ,主動核定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額相同者,稽徵機關擇定順序如下:
           (1)先依房屋免稅現值由高至低擇定。
           (2)房屋免稅現值相同時,以不含縣市別之房屋稅籍編號由大
              至小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