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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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
          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
    獎金),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