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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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核辦電子公文線上簽核所使
    用之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憑證用以識別身分及認證,其核發對象為本關所屬員工(不含技工、
    工友及委外人員)。

三、憑證申請作業方式:新到職、憑證遺失毀損或無法集體申請人員申辦
    憑證,如人數一次未達五人,請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申辦。
    新到職人員未曾於本關或其他關以公費申請憑證者,得檢具戶政事務
    所收據向本關申請費用。

四、憑證申請費用
  (一)下列情形由本關負擔申辦憑證之費用:
        1.新到職人員未曾於關務署及各關以公費申請憑證者。
        2.憑證有效期間屆滿(含展期共計八年)重新申辦憑證者。
  (二)憑證有效期間(含展期期間),因個人保管或使用不當,致憑證
        遺失、毀損或鎖卡無法使用者,均須儘速重新申辦,其費用自行
        負擔。

五、憑證有效期間及期間屆滿之處理:
  (一)憑證有效期間為五年,展期有效期間為三年。
  (二)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於憑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十日起,發送憑證
        展期通知至用戶原憑證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請於期間內自行至
        該中心網站(網址: http://moica.nat.gov.tw)點選「憑證作
        業」之「憑證展期」辦理展期,逾期間未辦理者,須自行持身分
        證正本至戶政機關辦理展期。

六、憑證係供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公文簽核時加簽加密之用,其效力視
    同職名章,應妥善收存以避免遺失或毀損。

七、人員調(離)職時無須繳回憑證,惟調(離)職後再調任本關,前由
    關務署及各關負擔費用申辦之憑證如未逾有效期間(含展期期間),
    仍應使用原憑證,如須重新申請,其費用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