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海關查驗進出口遊戲用槍作業更臻明確、透明及一致,並加速認
定時程,減少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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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關對進出口遊戲用槍之查驗作業,依本要點、其他相關法令及輸出
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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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遊戲用槍,指可擊發彈丸,用於打獵、競技、生存遊戲、
教學訓練、休閒或收藏等用途,分為低動能及非低動能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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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於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
品:
(一)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
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
(二)第9503.00.91.10–2號「玩具槍,成組或成套者」。
(三)第9503.00.93.10–0號「玩具槍」。
(四)第9305.99.00.10–4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
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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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所稱非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於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之貨品:
(一)第9303.20.00.00–2號「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散彈槍,包
括散彈來福組合槍」。
(二)第9303.30.00.00–0號「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來福槍」。
(三)第9303.90.90.10–6號「模擬槍」。
(四)第9304.00.00.90–6號「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
枝),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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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應檢附原廠型錄、
原廠產品測試報告或相關說明文件。
前項應檢附文件應載有生產國別、廠牌、型式、發射適用彈丸規格(
材質、直徑及重量)、射速(公尺/秒)、動能(焦耳)、單位面積
動能(焦耳/平方公分)及有無打擊底火裝置等資訊。但進出口第四
點第四款貨品,其應檢附文件無上述應記載資訊者,不在此限。
海關查驗第一項貨物應注意其外觀、構造及材質是否類似真槍或易於
改造、有無打擊底火裝置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報單申報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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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報進出口第四點各款之低動能遊戲用槍,
海關依原廠型錄、貨物包裝或相關情資,辦理事項如下:
(一)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疑似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或疑似具殺傷力
者,應取樣鑑定。
(二)非屬前款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但進口第四點第一款
或第四款貨品,其槍管、滑套、轉輪、槍機其一為金屬材質且
易於改造或無法判斷者,應依內政部警政署與財政部關務署執
行低動能槍枝查驗工作聯繫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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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報進出口第五點各款之非低動能遊戲用槍
,依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而未能檢附者,於該同意文
件補正前,貨物不准通關;已依輸出入規定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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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海關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辦理取樣鑑定,設有化驗單位或具鑑定設備
之關區,應以簡易快篩盒或其他適當方法辦理初步鑑定;其餘關區,
得取樣送請設有化驗單位或具鑑定設備之關區,進行初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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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口低動能遊戲用槍之初步鑑定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低於二十焦
耳/平方公分且未具殺傷力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彈丸單位面積
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或具殺傷力、對初步鑑定結果仍有疑義或
未進行初步鑑定者,海關應取樣並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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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海關依進口低動能遊戲用槍初步鑑定結果、出口低動能遊戲用槍經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結果或進口低動能遊戲用槍未進行初步鑑定
,辦理事項如下:
(一)彈丸單位面積動能低於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且未具殺傷力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但符合第七點第二款但書規定者,
依該規定辦理。
(二)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或具殺傷力、對初
步鑑定或檢測結果仍有疑義或進口低動能遊戲用槍未進行初
步鑑定者,海關應取樣送法務部調查局相關外勤處站協助鑑
定或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或各直
轄市、縣市警察局等機關協助以動能檢測箱進行動能初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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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關依前點第二款協助鑑定或動能初篩結果,辦理事項如下:
(一)彈丸單位面積動能低於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且未具殺傷力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但符合第七點第二款但書規定者,
依該規定辦理。
(二)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或具殺傷力者,海
關應向偵查機關告發,由受理偵查機關檢附相關採證合法性
文件,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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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遊戲用槍送外鑑定(檢測)費用之負擔,依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
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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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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