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國有房屋使用其他公有土地,或其他公有房屋使用國有基地,或房、地
  屬中央與地方共有者,得經各方同意,委託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價款
  ,分別解繳各該公庫。國有與其他公有不動產相毗鄰,併同出售較有實
  益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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