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
  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如附件三),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
  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其所需增加之財產,應依據奉准支出預算數列
  入財產異動計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