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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作業使用以外之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事業用財產及作業 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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