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5日

條文關聯

  前條年管理費總額底價之訂定,以每公頃年管理費乘以委託管理不動產
  總面積加上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百分之五計算。其計算公式如
  下:
  S=a*l+r*5%
  S:年管理費總額
  a:每公頃年管理費
  l:委託管理不動產總面積
  r: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前項每公頃年管理費,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減應納稅費,乘以
  百分之三十後,除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計算,由國產局公告之,
  每三年得重新公告一次。其計算公式如下:
  a={(R-T)*30%}/L
  R: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T: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納稅費(含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
  L: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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