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5日

條文關聯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公開招標時,應於開標之日二個月前公告,並
  將委託管理契約書草案及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
  前項委託契約書草案,應包括契約當事人、委託管理財產標的、委託管
  理事項、期間、管理費及其他與委託管理有關之事項;由國產局所屬地
  區辦事處或分處擬定後,陳報國產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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