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契約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委託經營之財產。
  三、委託經營期間。
  四、委託經營之權利金及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投資增加設施及拆除、變更委託經營財產之處理方式。
  七、委託經營財產或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八、違約之處理。
  九、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契約終止或屆滿後,土地及地上物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之事項,得於前項契約中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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