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之得標人或專案核准者,應於決標日或收到核
  准通知後三十日內,繳交第五條第二項之經濟動物售價及依第十三條第
  四項規定繳交四成以上之訂約權利金,並按訂約權利金百分之十繳交履
  約保證金。
  委託機關應於收取前項金額限期受託人完成簽約手續,並於簽約後限期
  將委託經營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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