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期間,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
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有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必要時,委託機關應
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致受託人發生損失時,委託機關應予補償;其
最高補償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二、專案核准者
: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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