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期間,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
  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有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必要時,委託機關應
  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致受託人發生損失時,委託機關應予補償;其
  最高補償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二、專案核准者
  :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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