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委託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應向受託人收取其未繳清
  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及違約金。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委託機關得於補償受託人之補償金及履約保證金扣
  除。但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不得於履約保證金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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