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應向受託人收取其未繳清 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及違約金。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委託機關得於補償受託人之補償金及履約保證金扣 除。但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不得於履約保證金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