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經營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委託機
  關應限期受託人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受人交還之委託經營財產如有毀損
  ,委託機關應限期受託人修繕;受託人逾期未完成修繕時,委託機關得
  逕行僱工修繕,其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並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或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受損害財產價格求償,並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
  受託人於受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設施,除經委託機關同意免拆除外,應於
  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前全部拆除,逾期未完成拆除時,委託機關得僱工拆
  除,其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並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委託機關於收回委託經營財產後,應將剩餘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受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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