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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委託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 知明定,原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經營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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