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緣起
一、不動產是產業活動的基本要素,可活絡經濟發展。隨著社會經濟
環境的變遷,國有不動產之運用,由早期偏重靜態管理,到今日
著眼於積極開發,透過結合民間投資,以公私協力模式活化開發
國有不動產,促成國家重要建設及經濟產業發展,並開闢永續財
源,提升整體運用效益,已成為國家財產管理的新思維。
二、為配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推動產業發展政
策,本署得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合作或委託
方式辦理共同改良利用業務,建立由本署提供國有不動產,主管
機關辦理產業規劃及後續招商,民間提供資金及專業創新能力之
共同開發模式。
三、鑒於大面積國有土地日漸稀少,除涉有文化資產保存議題、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限制、配合中央機關重大政策、夾雜於其他公有土
地、或屬公共設施用地等情形,須與主管機關辦理共同改良利用
外,為掌握大面積國有土地開發活化契機,及時配合土地開發需
求,依行政院指示由本署自行主導辦理開發,主動媒合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或以自行改良利用方式,活化國有財產。
四、本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係本署施政重要績效指
標,目前已與相關主管機關(構)引進產業類型包括商業設施、
產業園區、觀光遊憩、文創青112年3月修正版創、交通轉運、長
期照顧及綠能設施等,並陸續配合中央政府推動之國家政策主動
媒合中央主管機關或自行改良利用,為加強追蹤管制該等案件進
度,並複製成功經驗,持續提升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效能,發揮
支援產業及活絡經濟的功能,爰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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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第3款。
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48條之1、第48條之3。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改良利用作業原則(下稱改良利用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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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機關
本署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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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方式
一、成立推動小組
(一)小組名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
利用業務推動小組(下稱推動小組)。
(二)小組成員
1.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兼任
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署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本署各區分署分署長。
(2)本署法制室主任。
(3)本署接收保管組組長。
(4)本署公用財產組組長。
(5)本署管理處分組組長。
(6)本署改良利用組組長。
2.推動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小組工作事項
1.改良利用案件進度之檢討與建議。
2.篩選、提供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標的。
3.改良利用案件所涉公產管理、活化方式、收益項目分收
比例、產業引進、招商作業及相關法令等事項之檢討與
建議。
4.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方式及條件等之分析、檢討與建議
。
5.其他涉及改良利用業務之推廣、檢討、建議等事項。
二、召開推動小組會議
(一)會議召開機關:本署。
(二)會議日期:由本署簽辦,於每年 1、4、7、10月召開,並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減。
(三)會議地點:本署會議室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各分署
、辦事處、主管機關或改良利用案件坐落地點舉辦。
(四)會議主題
1.列管改良利用案件辦理進度:
(1)下列進度之案件應納入推動小組會議列管:
A.主管機關評估開發意願或本署(含分署)評估規劃中
。
B.主管機關已有開發意願並洽談中。
C.研擬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中。
D.本署召開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研商會議及陳報財政
部核定工作計畫中。
E.已奉財政部核定,尚未完成招商前。
(2)辦理進度落後之案件,應說明原因及提出改進方法。
(3)辦理進度為已完成招商及廠商已營運之案件,應由各
分署自行列管,並依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適時辦
理履約管理查訪作業。
2.個案討論:
(1)推動小組會議之個案討論包括設定議題、資料準備等
事宜。
(2)本署得指定分署準備1至2件改良利用案件,進行議題
報告、檢討及分享辦理經驗;分署得視議題內容,指
定1處所屬辦事處列席參與討論。
(3)必要時,分署得敘明理由,建議邀請主管機關列席參
與討論或分享辦理經驗。
3.專案議題及臨時提案:與會委員或列席之辦事處、主管
機關得於會前或臨時提會討論包括改良利用案件所涉公
產管理、活化方式、收益項目分收比例、產業引進、招
商作業及相關法令等議題。
三、專案執行
本署視國有不動產個案標的需要,得由副召集人邀集相關推動小
組成員、機關(單位)、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工作小組,提供活化
運用方式諮詢及建議,透過專案處理,加速案件辦理進程,並協
助解決所遇困難。
四、訂定年度辦理標的及列管作業
(一)每年年底前,本署應訂定次年度「指定產業媒合中央主管
機關改良利用」案件標的(含建議開發之產業類型、媒合
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活化優先順序等)、「共同改良利用」
案件標的(含新案開發及舊案完成階段標的等),及次年
之隔年度「自行改良利用」案件標的(含委託專業服務所
需經費等),並提報推動小組會議確認執行。
(二)上述辦理標的應列入推動小組會議列管項目。
五、舉辦標竿學習活動
本署得就推展具亮點或可作為典範之改良利用案件,適時舉辦標
竿學習活動,並得邀請所屬各分署、辦事處及財政部(含所屬單
位、機關)、主管機關參加,以透過經驗分享,提升整體業務能
力。
六、成果展示
本署應於機關網站規劃專區,即時公布改良利用案件最新辦理成
果,加強推廣國有不動產開發業務,彰顯施政績效。
七、業務滿意度調查
本署及各分署得視需要辦理問卷滿意度調查,並就調查分析成果
提報推動小組會議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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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期間
自本計畫奉核定執行之日起,至本計畫終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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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人力
一、本計畫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二、本計畫由本署改良利用組擔任幕僚單位,並得指定所屬分署、辦
事處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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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督導考核
一、分署(辦事處由轄管分署統籌彙整)應於每月 5日前,依附表一
格式填妥截至前一個月底之改良利用案件辦理情形資料,並以電
子檔(含簽辦影像檔)送本署彙辦督導。
二、分署辦理推動小組會議之個案討論包括設定議題、資料準備等事
宜,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依附表二格式填妥資料,並以電子檔
(含簽辦影像檔)送本署彙辦。
三、分署應於每年11月底前,依附表三格式填妥資料,並以電子檔(
含簽辦影像檔)送本署彙辦提報推動小組會議確認以後年度改良
利用案件辦理標的。
四、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等工作,成果良好者,依規定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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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預期效益
本計畫順利推行後,可積極透過活化國有不動產,落實國家政策,並
發揮刺激經濟活動效應,預期之實質及無形效益如下:
一、實質效益
(一)增裕國庫收益:包括權利金、地租及相關稅收等,創造長
期、永續之財政收入。
(二)推升經濟動能:包括吸引民間投資、創造經濟產值及增加
就業人口。
(三)節省管理成本:在永續經營之前提下,有效提高利用效率
,避免不動產閒置遭占用及減少管理成本。
二、無形效益
(一)帶動區域發展: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施政建設,帶動當地
產業,活絡經濟,創造聚集效益。
(二)創造產業價值:針對地域不同特性,推動觀光、遊憩、文
化、科技、新興重要性策略產業等,帶動周邊之開發與建
設,促進民間投資,增加社會總產值,提升不動產價值,
使產業於市場中更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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