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就職權範圍辦理僑民教育及與僑務委員會聯繫配合起見,特設
  僑民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僑民教育之計劃及研究推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僑民學校課程教材之編審事項。
  三、關於協助僑民學校師資培養之計劃事項。
  四、關於僑生增班設校及經費籌劃事項。
  五、關於協助本部各司辦理僑生就讀分發事項。
  六、關於就讀國內各級學校僑生統計事項。
  七、關於回國升學僑生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八、關於回國訪問僑教團體之接待及海外僑生假期回國參加臨時活動之
      指導事項。
  九、協助本部各主管單位辦理關於僑民中小學備案與僑民專科以上學校
      立案及輔導事項。
  十、關於訪問國內收容僑生之各級學校及海外僑校事項。

  本會置主任員一人,由部長聘任之,主持本會事宜,並置委員九人至十
  五人,除高等教育司,專科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
  會教育司各司長及參事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與僑民教育有關
  人士中聘任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部長就委員或部內職員中指定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視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設二組或三組,每組置主任一人,幹事及助
  理幹事若干人,由部長派用或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之。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本會委員除專任者外,均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