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劇院及音樂廳營運管理籌備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需要,籌建國家劇院及音樂廳,特設國家劇
  院及音樂廳營運管理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設各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規劃組:策劃演藝節目之營運事宜,並掌理各項有關行政管理、舞
      臺技術、戲劇音樂等人才培訓計畫之擬訂與實施等事項。
  二、管理組:見習建築設備與演出設備之安裝、運作,並掌理建築及各
      項設備管理維護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與工程技術有關之協調聯絡事宜及本處庶務、文書、
      出納等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處置副主任二人,襄理處務。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專員、技士、組員、雇
  員。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至三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

  本處於國家劇院及音樂廳成立時撤銷之。
@[附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七冊97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