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東華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25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東華大學,特設國立東華大學籌
  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東華大學師資、校地與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東華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東華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
  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於國立東華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