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家戲劇院、
國家音樂廳之營運管理與表演藝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等有關事宜,以普
及欣賞表演藝術人口,提昇國內表演藝術水準,充實國民文化生活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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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表演團體之規劃;表演團體之協調、聯繫、接待及附屬表
演團體之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演出組:節目演出之規劃、管理、執行;演出設備之維護、管理及
操作等事項。
三、推廣組:表演藝術文化之推廣;宣傳刊物之設計、編輯;前臺服務
、票務導覽及接待事項。
四、工務組:空調、給水、照明、安全監控設備等之操作、維護與管理
,建築物之維修、特殊音響及噪音控制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硬體設備之維護管理,電腦軟體之規劃與開發;營運
資料之處理與分析等事項。
六、圖書室: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及管理;本中心演出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及閱覽服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研考、機要、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保管、警衛
安全、環境美化、清潔維護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前項各組、室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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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二人
,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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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科長、技正、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
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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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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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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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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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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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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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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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 一 │必要時得比照│
│ │ │等至第十│ │專科以上學校│
│ │ │三職等 │ │校長之資格聘│
│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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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簡任 │第十二職│ 二 │其中一人必要│
│ │ │等 │ │時依教育人員│
│ │ │ │ │任用條例規定│
│ │ │ │ │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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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 │ │(二)│聘兼。 │
│ │ │ │ │ │ │
│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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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 四 │必要時企劃組│
│ │ │等 │ │、演出組及推│
│ │ │等 │ │廣組組長得依│
│ │ │ │ │教育人員任用│
│ │ │ │ │條例規定聘任│
│ │ │ │ │;工務組組長│
│ │ │ │ │得由簡任技正│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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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圖書室室主任│
│ │ │ │(一)│應依公務人員│
│ │ │等 │ │任用法規定任│
│ │ │ │ │用,必要時,│
│ │ │ │ │得依教育人員│
│ │ │ │ │任用條例規定│
│ │ │ │ │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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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二-六│其中十五人由│
│ │ │ │(十五)│副研究員、助│
│ │ │ │ │理研究員或薦│
│ │ │ │ │任技正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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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 │ 六 │依照教育人員│
├───┤ ├────┤ │ │任用條例規定│
│副研究│ │ │ 八 │聘任。 │
│員 │ │ │ │ │
├───┼───┼────┼───┼──────┤
│助理研│ │ │ 二十 │依照教育人員│
│究員 │ │ │ │ │任用條例規定│
├───┼───┼────┤ 二二 │聘任。 │
│研究助│ │ │ │ │
│理 │ │ │ │ │
├───┼───┼────┼───┼──────┤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簡│
│ │ │至第九職│ │ │任。 │
│ │ │等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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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簡│
│ │ │至第九職│ │任。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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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薦任 │第七職等│ 一 │ │
│ │ │至第九職│ │ │
│ │ │等 │ │ │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 │
│ │ │至第八職│ │ │ │
│ │ │等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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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薦任 │第六職等│ 一 │ │
│ │ │至第八職│ │ │
│ │ │等 │ │ │
├───┼───┼────┼───┼──────┤
│管理師│薦任 │第六職等│ 一 │ │
│ │ │至第八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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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 九 │ │
│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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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或│第五職等│ 七 │ │
│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十一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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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委任 │第四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
│計師 │ │至第五職│ │任 │
│ │ │等 │ │ │
├───┼───┼────┼───┼──────┤
│助理管│委任 │第四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
│理師 │ │至第五職│ │任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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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 二五 │內二四人得列│
│ │ │至第五職│ │ │薦任(其中一│
│ │ │等 │ 四七 │人係由本職稱│
│ │ │ │ │尾數一人,合│
│ │ │ │ │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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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委任 │第三職等│ 四 │ │
│ │ │至第五職│ │ │ │
│ │ │等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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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 五 │內一人俟留用│
│ │ │至第三職│ │雇員出缺後改│
│ │ │等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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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 │
│ │任│ │ │ │ │
│ ├─┼───┼────┼───┼──────┤
│ │科│委任或│第五職等│ 二 │ │
│事│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 │員│ │職等 │ │ │
│ ├─┼───┼────┼───┼──────┤
│ │辦│委任 │第三職等│ 一 │ │
│室│事│ │至第五職│ │ │
│ │員│ │等 │ │ │
├─┼─┼───┼────┼───┼──────┤
│會│會│薦任 │第九職等│ 一 │ │
│ │計│ │ │ │ │
│ │主│ │ │ │ │
│ │任│ │ │ │ │
│ ├─┼───┼────┼───┼──────┤
│ │科│委任或│第五職等│ 三 │ │
│計│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 │員│ │職等 │ │ │
│ ├─┼───┼────┼───┼──────┤
│ │辦│委任 │第三職等│ 一 │ │
│室│事│ │至第五職│ │ │
│ │員│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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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一一0│ │
│ │ │ │ │ │ │
│ │ │ │一五0│ │
│ │ │ │(十八)│ │
│ │ │ │ │ │ │
│ │ │ │(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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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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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二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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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報請教育部核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各種表演藝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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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由教育部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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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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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適用至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法律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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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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