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臺北大學,特設國立臺北大學籌
  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臺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臺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臺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臺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
  士、組員、研究助理、辦事員。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編制表
┌──┬──┬─────────────────┐
│職稱│員額│      備                  考      │
├──┼──┼─────────────────┤
│主任│ 一 │聘任或聘兼。聘任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    │    │例有關教師之規定辦理。            │
├──┼──┼─────────────────┤
│顧問│ 二 │聘任。                            │
│    │(七)│                                  │
├──┼──┼─────────────────┤
│秘書│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    │    │辦理。                            │
├──┼──┼─────────────────┤
│    │    │一、教務及行政組長由專任顧問或研究│
│組長│(三)│    人員兼任。                    │
│    │    │二、工務組長由技正或研究人員兼任。│
├──┼──┼─────────────────┤
│研究│ 三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  │(三)│辦理。                            │
├──┼──┼─────────────────┤
│副研│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究員│(二)│辦理。                            │
├──┼──┼─────────────────┤
│技正│ 二 │依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
│編審│(一)│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    │    │辦理。                            │
├──┼──┼─────────────────┤
│助理│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研究│(一)│辦理。                            │
│員  │    │                                  │
├──┼──┼─────────────────┤
│技士│ 二 │依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    │(一)│。                                │
├──┼──┼─────────────────┤
│組員│ 二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    │(二)│辦理。                            │
├──┼──┼─────────────────┤
│研究│ 二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助理│    │辦理。                            │
├──┼──┼─────────────────┤
│人事│    │一、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室主│(一)│二、依照人事人員任用之有關規定辦理│
│任  │    │    。                            │
├──┼──┼─────────────────┤
│會計│    │一、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主任│(一)│二、依照主計人員任用之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辦事│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員  │    │辦理。                            │
├──┼──┼─────────────────┤
│    │一八│                                  │
│    │ ︵ │                                  │
│合計│ 二 │                                  │
│    │ 二 │                                  │
│    │ ︶ │                                  │
└──┴──┴─────────────────┘

  本處於國立臺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