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臺北大學,特設國立臺北大學籌
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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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臺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臺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臺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臺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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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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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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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
士、組員、研究助理、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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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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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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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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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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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員額│ 備 考 │
├──┼──┼─────────────────┤
│主任│ 一 │聘任或聘兼。聘任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 │ │例有關教師之規定辦理。 │
├──┼──┼─────────────────┤
│顧問│ 二 │聘任。 │
│ │(七)│ │
├──┼──┼─────────────────┤
│秘書│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 │ │辦理。 │
├──┼──┼─────────────────┤
│ │ │一、教務及行政組長由專任顧問或研究│
│組長│(三)│ 人員兼任。 │
│ │ │二、工務組長由技正或研究人員兼任。│
├──┼──┼─────────────────┤
│研究│ 三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 │(三)│辦理。 │
├──┼──┼─────────────────┤
│副研│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究員│(二)│辦理。 │
├──┼──┼─────────────────┤
│技正│ 二 │依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
│編審│(一)│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 │ │辦理。 │
├──┼──┼─────────────────┤
│助理│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研究│(一)│辦理。 │
│員 │ │ │
├──┼──┼─────────────────┤
│技士│ 二 │依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 │(一)│。 │
├──┼──┼─────────────────┤
│組員│ 二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 │(二)│辦理。 │
├──┼──┼─────────────────┤
│研究│ 二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助理│ │辦理。 │
├──┼──┼─────────────────┤
│人事│ │一、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室主│(一)│二、依照人事人員任用之有關規定辦理│
│任 │ │ 。 │
├──┼──┼─────────────────┤
│會計│ │一、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主任│(一)│二、依照主計人員任用之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辦事│ 一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職員之規定│
│員 │ │辦理。 │
├──┼──┼─────────────────┤
│ │一八│ │
│ │ ︵ │ │
│合計│ 二 │ │
│ │ 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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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於國立臺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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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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