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諮詢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
業之發展等事宜。
前項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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