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推廣教育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之研究、整理、考訂及出版。
  二、與國外民主紀念館及國內相關團體、社區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館務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重要人物、相關文物資料及事蹟之蒐集。
  二、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典藏。
  三、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維護。
  四、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推廣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主教育講演、研習、座談及觀摩活動之推廣。
  二、本館出版品之綜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三、本館建築特色與文物展示之導覽及行銷。
  四、本館資訊平台之建制及管理維護。
  五、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文獻、文物及事蹟之展示事項。
  二、展示業務之規劃及推展。
  三、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