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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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
  活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
  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