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工作績效考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定期考評所屬駐外文化機構(以下簡稱駐
    外機構)工作表現,建立考評機制,以提昇工作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駐外機構,指本部派駐各國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及派駐人
    員。

三、考評指標:分行政管理、一般業務、專案計畫與特殊表現四類,其比
    率分配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行政管理:占考評指標百分之二十,考評內容為各駐外機構人事
        、會計、公文處理及本部交辦事項回應處理等行政事務。
  (二)一般業務:占考評指標百分之三十,考評內容包括推動國際文教
        業務、文教資訊蒐集與資料庫之建立(含本部指示蒐集及提供本
        部電子報國際櫥窗稿件等)、公費管理與公費生輔導、協助自費
        留學生與聯繫海外學人、國內外文教人士邀訪、接待及資訊服務
        等。
  (三)專案計畫業務推展:占考評指標百分之四十,考評內容包括推動
        雙方官方關係與交流、拓展海外臺灣研究、吸引外國留學生來臺
        就學或研習及擴大對外華語文教學。
  (四)特殊表現:占考評指標百分之十,包括配合本部各項重大政策,
        主動積極規劃各項策略,並展現具體績效、重大事件應變處理、
        配合駐地政務推動對外文教業務且成效優異。

四、考評作業:依各駐外機構客觀環境差異,並衡酌駐地情形,通盤考量
    計分,考評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駐外機構得敘明四類考評指標配分修正理由及調整分配比例,
        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報本部,核定次年考評指標配分,屆期未報
        者,依本部所定工作績效考評表(附件一)執行考評作業。
  (二)本部依各駐外機構年度考評指標配分辦理年度考評。
  (三)本部得配合業務推動需求,依前項分類隨時修正工作績效考評表
        。

五、考評方式:
  (一)就「北美地區」、「中南美地區」、「歐洲地區」、「亞洲地區
        」及「派駐人員」等分區,予以考評。
  (二)依評分結果,核予優等、良好或待改進之等第,每區各等第額度
        比例不限。

六、考評程序:
  (一)各駐外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提報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摘
        要表及彙整表(附件二表一、表二),並附具體績效成果佐參。
  (二)各駐外機構所報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彙整表,經本部高教司、
        技職司、中教司、國教司、會計處、人事處、電算中心等各單位
        就相關業務執行提出意見,由國際文教處參酌各駐外機構主客觀
        差異及特殊表現具體事蹟辦理初評。
  (三)初評後提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排列名次,並於「總評」欄註明評
        語及建議,於簽奉核定後,函知各駐外機構考評結果。(四)考
        評結果,比照本部各單位考核方式,以為駐外機構評核等第、駐
        外人員個人年度考績、輪調及陞遷之參考。考評結果列「待改進
        」者,由駐外機構研提改進計畫報本部,以提升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