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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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發展音樂教育,推行文化建設,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設置
    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

二、本團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音樂之演奏、推廣事項。
  (二)關於音樂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三)關於音樂之創作、研究、出版事項。
  (四)關於音樂教育之推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音樂之發展事項。

三、本團置團長一人,由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主任兼任之;副團長一人,襄
    助團長處理團務;音樂總監一人,聘請國內外知名指揮任之,襄助團
    長處理樂團演奏事務。
    前項副團長、音樂總監之遴選規定,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四、本團置秘書二人、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三人。

五、本團置助理指揮二人。

六、本團置團員七十五至九十五人,由本團聘請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對外
    招考並遴優錄取之,並依其技藝及職務分為五級聘用。

七、本團會計、人事及總務,得由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派員兼任。
    本團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八、本團應業務發展需要,得聘請專家為諮詢顧問,均為無給職。

九、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人員之聘用及報酬標準,均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