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推展終身教育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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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為配合終身學習理念,推展各項終身教育暨文化
    活動,特依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
    推展終身教育工作委員會,會址設於臺南市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每縣
    市三至五人,由本館館長聘請南部七縣市熱心推展終身教育人士兼任
    之。並得聘請熱心公益之地方人士為顧問,以協助推展本會業務。

三、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館適當人員兼任。

四、本會副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總幹事任期均為一年,得連任之。

五、本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中央訂頒之各項教育、文化活動政策之執行與推廣。
  (二)輔導各社教機構、民間社團辦理之教育及文化活動。
  (三)蒐集民間社團、社區之基本資料,建立資料庫。
  (四)結合南部七縣市民間組織共同辦理基層教育及文化活動,落實終
        身學習理念。
  (五)本會各項教育及文化活動資料之蒐集、彙整、出版。

六、本會各工作人員之職掌如左: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
  (二)總幹事:
        1.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會務。
        2.本會各項工作推展,協調事宜。
  (三)委員:定期參加委員會議,促進會務發展。
  (四)顧問:出席本會會務,提供興革意見。

七、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各項活動經費來源如左:
  (一)本館相關預算內支應。
  (二)申請上級機關補助。
  (三)地方政府機構及各民間社團、社區相互配合。
  (四)民間社團、社區、社會熱心團體或人士贊助。

九、本會委員、顧問、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為推展終身教育及文化活動,於南部七縣市設置各縣市推展委員
    會,以加強與各縣市間之聯繫與運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十一、本設置要點奉教育部捌拾捌年捌月陸日臺(八八)社(三)字第八
      八0九三四六三號函核示提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