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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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實施規
    定,特設教育部軍訓教官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申請者進修系(所)之審查。
  (二)關於申請者資格及相關檢據資料之審查。
  (三)關於申請者所屬學校進修員額之審查。
  (四)關於申請者進修補助之審查。
  (五)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生事務及特殊
    教育司副司長兼任,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ㄧ:
  (一)當然委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二人擔任之。
  (二)一般委員:由大專院校軍訓室主任、縣(市)軍訓督導、一般教
        官、護理教師諮詢委員等人選中遴優七人至九人擔任之。

四、本小組一般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經遴派續任,惟以三任為限。但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
    本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
    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時,應自行迴避之。

八、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補充規定時,得經本小組之決議行之;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教育局得準用本要點設審議小組(
      包括成員組成及開會程序等),負責所屬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申請進修相關案件之審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