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規案件審查業務,設法規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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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審查本部各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體育署及
本部青年發展署研擬法規案件之制(訂)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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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
派政務次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另二位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有關高級人員兼任之,必要時並得
就學者、專家聘兼之;本部法制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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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學者、專家者,由
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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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以每星期開會三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會議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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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研議法規案件之單位或部屬機關,其主管或副主管應親
自出席。
前項會議,相關單位或部屬機關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列席,本會並得
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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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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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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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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