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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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符應國家社會發展需求及社會各界期待,
    提升國民基本素養,培育優質人才,增進國家競爭力,特設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
  (二)擬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案。
  (三)擬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經費。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相關部會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中小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代表。
  (四)本部代表。

四、本部所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大議題於函報行政院前,應先由本小
    組召開會議討論。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學校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機關代表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一0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