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志工參與推動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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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政府各相關部會與民間資源,以
    推動青年參與志工服務,特設青年志工參與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推動
    會)。

二、本推動會之任務如下:
  (一)青年志工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諮詢及審議。
  (二)青年志工服務資源網絡平台之建構及推廣。
  (三)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研發及推動。
  (四)青年志工人才之培力及運用。
  (五)青年志工服務資訊平台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六)國內外青年志工參與服務與交流之協助支援及網絡拓展。
  (七)青年志工績優服務團隊之選拔及表揚。
  (八)區域和平志工團團慶大會與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九)青年志工服務成果之統計、彙編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青年志工服務發展事項。

三、本推動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
    長或部長指定之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一)內政部次長。
  (二)外交部次長。
  (三)文化部次長。
  (四)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組改後為科技部次長)。
  (五)衛生署副署長(組改後為衛生福利部次長)。
  (六)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組改後為環境資源部次長)。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民間組織代表十一人。
  (十)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推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
    擔任委員者,應隨本職進退。

五、本推動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
    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推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推動會有關業務。
    本推動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發展署公共參與組辦理。

七、本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會所需經費,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相關經費支應。